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发现问题、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
2.处置阶段责任:出具检查情况书;
3.移送责任:对需要移交其他执法机关进行审查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落实整改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9号)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设施名录,并对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民健身设施名录应当包括设施名称、地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管理单位等内容。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发现问题、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出具检查情况书;
3.移送责任:对需要移交其他执法机关进行审查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落实整改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三、对社会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方案;
2.实施检查责任:履行检查职责时出示证件,且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检查;
3.处置移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