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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关于转发《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暂行办法》、《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陵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20 12: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陵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0日

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使农民群众长期受益,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对象是指在行政村范围内,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议事主体,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式建设的村内道路硬化、小型水利、人畜饮水、路灯、公共环卫设施、村内公共绿化等一事一议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设施。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为保证设施发挥应有功能所做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管护范围。通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开展的一事一议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设施。

第五条 管护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公益设施归村级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在注重建设的同时,注重管理和维护,实现建设与管护的统一;坚持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的原则,通过承包、租赁、购买服务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市场化取向、社会化运作”的村级公益设施管护新途径,发挥公益设施长期效益。

第二章 日常管护

第六条 管护主体。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式形成的村级公益设施,归村级集体组织全体村民所有,应及时进行资产登记,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村级公益设施的管护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部分村民小组建成的公益设施,由村委会负责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对发包、租赁或民间资本投资并经营的村级公益项目设施,应由承包人、租赁者或经营者管理和维护,村委会负责监督。

第七条 管护方式。村级公益设施实行群众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多元化管护方式,建立市场、专业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管护制度。

1、村委会组织管护。由村委会组织聘请有经验、有技能的村民,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通过使用集体资金提供管护报酬的方式进行管护。

2、群众自我管护。由村委会组织成立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协会、理事会等群众性管护组织,宣传教育群众自觉维护村级公益设施,组织、指导和参与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建立群众化管护队伍,落实受益群众日常管护责任。

3、村民承包管护。由村委会组织聘请有经验、有技能的村民,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按承包的方式进行管护。

4、向下延伸管护。依托县乡现有管护机构和队伍,通过向村组延伸的方式,对村级公益设施进行管护。

5、社会化管护。由村委会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管护企业或人员进行管护。

6、其他方式管护。按照符合群众意愿和因地制宜原则,由各地探索创新的其他村级公益设施管护方式。

第八条 管护责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管护职责。

1、市级综改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护工作。

2、县级综改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

3、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落实辖区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运行管护,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管护。

4、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具体的项目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管护标准。依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科学、可行的项目管护标准,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条 加强宣传。各乡镇、村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制度,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在项目所在地公布,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严厉打击破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项目设施行为,在农村营造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管护经费和监管

第十一条 管护经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筹集。

1、 财政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经费以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县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从上级财政奖补资金或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管护经费,实行专账管理。

2、 集体资金。有集体收入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从集体收入中安排公益设施管护资金。

3、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收入,优先保证用于项目设施管护。

4、 村委会按一事一议的有关政策要求或村规民约,组织受益农户投工(劳),参与修复公益性设施。

5、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建立经济自立的项目设施养护机制。

第十二条 管护资金监管。通过财政奖补资金及其他渠

道筹措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经费由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实行分村专账核算,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市级综改部门要牵头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综改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管护进行检查,对项目设施管护情况和管护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同时作为确定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破坏和非法侵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设施的行为,除通过村规民约约束外,议事主体还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造成项目设施损毁的,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对擅自占用项目设施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盗窃项目设施设备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乡镇、村及有关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护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200号)和《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等,我们对2009年制定的《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支持县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资金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规范的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按照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年承担的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40元),合理确定筹劳数量,严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逐步实现道路硬化、村庄亮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等目标,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人居环境,为乡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等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农村产业形态优化升级。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中央和省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财政部门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省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央、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及县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乡镇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普惠制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特惠制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一事一议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 中省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在运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持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四条 中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农业人口、财力状况等因素,并充分考虑乡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乡财政部门在下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标准收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助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与县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实行专人、专账核算,专项用于议定项目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应用于奖补村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推行县、乡报账制。普惠制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县级报账制;特惠制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

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二十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后如有正常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因当年未安排到具体项目、项目审核验收不合格等人为原因导致非正常结余的,相应扣减次年度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建设内容、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综改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综改办、省财政厅每年将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市综改办、市财政局每年也要选择辖区内部分县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1 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省综改办。

第二十六条 省综改办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

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市综改办对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省综改办。县综改办、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县综改办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所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及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管理、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综改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综改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6日发布的《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农改办[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