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黄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县长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并向县长负责。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县政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勇于担当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宏观调控政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优化公共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和“四张清单”制度,继续完善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牢固树立“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理念,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网上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十九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重大规划、重点项目、宏观调控等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按程序报经县委、县人大研究的,由县政府提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人代会审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涉及相关部门和镇(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县政府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依法纠偏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大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和追究。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撤销、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报经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后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印发前进行统一编号,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未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县政府法制办分别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要加强法律学习,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每年组织1-2次集体普法学习,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出现以县政府为被告法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参与配合。对涉及政府财政性支付诉讼纠纷案件,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规范部门单位经济及政府财政性支付诉讼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等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除依法保密的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向县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章 狠抓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精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努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县政府提出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收支预算草案、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各相关部门、各镇(办)要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县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办)对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帐,明确牵头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目标责任考核、行政问责等制度,严格落实“三项机制”及相关规定,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考核和评估,坚持月通报、季讲评、年度考核和专项观摩、督查约谈相结合的办法,奖优罚劣,推动工作。
第九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镇(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经发局、统计局、法制办、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一)传达中央、省、市党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县委的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四)讨论通过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五)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六)讨论决定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获准后,向县政府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委派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参会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召集有关镇(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或决定的事项;(二)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四)其他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
第四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联系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需按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县级有关单位承办的全市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提前向县政府书面请示,同时附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结合实际和工作需求,合理确定会议时间、参会人数和会议规模。会议一般下开一级,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文件,应当符合公文格式相关规定,成文日期距报送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联合报县政府。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各镇(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报送文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和挂靠机构、各直属机构的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县政府报送文件。
第四十六条 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统一先报送县政府办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分流到相关组室办理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相关联系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以上事项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七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各种参阅件、内参件,可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县政府发布的命令,以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议案,由县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其他县政府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财政、人事等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应报县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主任认为重要的,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不发。
第四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办公室主任请示相关领导同志同意后批准。以县政府党组名义的用印,应经县政府党组书记批准,或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党组副书记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十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通知,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联系主任(副主任)审核后,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确需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室相关联系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委托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应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敬畏权力,守住底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故意设卡、刁难设阻、推诿扯皮的人和事,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值带班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开县境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各部门、各镇(办)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依次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履行完请假报备手续后方可离县境外出。各工作部门和各镇(办)要坚持24小时值带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国(境),必须事先申报、从严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上访群众,及时亲自阅批和办理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县政府代管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