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黄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字〔2005〕2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延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县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黄陵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经发局、统计局、法制办、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镇(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题范围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1.传达中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点建设项目;研究全县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和经济运行的重要调控措施;研究全县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社会动态问题;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的问题);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3.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4.研究解决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5.研究讨论各镇办、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报请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6.研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7.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8.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10.讨论决定未列入财政预算的重大支出项目。
11.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1.属于各镇(办)或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各镇(办)、各部门(单位)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2.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县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3.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4.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5.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6.涉及机构与编制问题,由县编委会研究决定。
7.其他已明确由有关机构代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和决策事项,会前提案单位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提出具体意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调研,制定最优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形成的意见方案作为议题材料,由提案单位书面征求涉案单位的意见建议,在认真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如因意见分歧而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或备选方案;书面征求的意见建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所提议题由各相关部门平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政府办相关组室、联系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常务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原则上由常务副县长把关确定。
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应提前7天连同起草依据一起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审核不予上会。
第八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附件包括: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调研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或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镇办意见及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决策备选方案,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汇报材料不规范的,退回议题呈报单位规范材料;议题附件不完善的,议题呈报单位要重新征集,否则一律不安排上会。
第十条 凡由县长审批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政府办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 由政府办按照事项的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办公室主任和县长审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确定后, 县政府办公室一般情况下提前1天发出会议通知。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由各提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非特殊情况,所报议题当次会议不予研究讨论。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需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县政府主管部门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单位、镇办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获准后,委派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会;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
第十五条 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县长或受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可以决定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六章 议题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 由议题提交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七条 参加和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要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 由提案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按照会议议程安排,参加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等候。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筹备组织及记录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常务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县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公开刊用、引用。
第七章 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各有关镇办、部门(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县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确定成立临时性机构,需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草拟文件,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审签;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送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审签;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上报县委常委会议的议题,必须根据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认真修改,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提交,相关部门代表县政府汇报。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对会议议定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定期通报,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对推诿扯皮或拖延补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和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垂直管理单位的,由县政府将其执行不力等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中途换人、顶会的,县政府督查室要在会后公开通报。同时,要对各部门正职、副职到会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特殊情况须向领导传递文件和其他信息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办会人员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政府办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4日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