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规〔2022〕001-县政府001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黄陵县防汛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防汛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我县防汛工作,消除水灾隐患,落实防汛工作责任,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预防为先、杜绝漏洞、关口前移、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方式。方式包括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条组织处理方式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或免职;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警示提醒、诫免督导、责令纠错等警示训诫谈话措施。
第五条防汛工作责任人及责任
县政府县长对全县防汛工作负总责,是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是全县防汛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镇办、各成员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镇、本单位防汛工作负总责,是辖区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事企业单位,驻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责任人,对防汛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直接责任。
(一)水利、应急、防汛工作部门责任
水利部门负责全县河道、库坝、水利设施防汛安全的检查督促,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防汛抢险技术指导和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调度防汛抢险队伍、险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
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日常事务的处理和雨情、水情、汛情的上传下达,检查督促各镇办、部门的防汛日常工作。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
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必须制订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责任
各镇办负责本辖区防汛工作安排和防汛措施的落实及防汛预案的制定,组织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分别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镇办及有关单位防汛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消极对待防汛工作,对辖区的防汛工作安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不力,度汛措施落实不到位,防汛重点部位责任不明确,工作推诿,对隐患不能及时排除或久拖不决,宣传教育不到位的。
(二)未制定防汛预案、方案或防汛预案、方案制定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或不切合实际的;
(三)对不执行防汛命令、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对防汛值班人员不加强管理,对值班情况不检查督促,出现值班人员无故缺岗、脱岗的;
(五)防汛责任人擅离职守,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防汛指挥命令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延误抢险时机、瞒报、谎报防汛安全事故,阻挠事故查处的;
(六)对防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处理、不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或检查不到位发生漏查的;
(七)对库坝管理不善和防洪工程监管不力,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出现明显失误,造成堤防垮塌、决口的;
(八)拒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县防御洪水方案和库坝洪水调度运用计划,导致洪水危害加重,造成损失的;
(九)各包镇办、库坝、河段等防汛重点部位的责任人,不认真组织实施防汛措施落实,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对不符合防汛安全要求的项目,不得予以批准。不按规定,擅自批准,造成安全隐患的或造成损失的;
(十一)接汛情报告后,无正当理由,行动迟缓或抢险工作开展不力的;
(十二)其他违反防汛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防汛工作中出现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办法》由黄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考核。对发现违反本《办法》,需实施责任追究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事企业单位,其他党的机关组织、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驻黄单位比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4日施行,于2027年7月3日废止。原《黄陵县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