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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陵县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和伤害家畜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陵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03 12:02

黄规〔2021〕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企业单位:

《黄陵县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和伤害家畜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和伤害家畜补偿办法

为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因保护“三有”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三有”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和家畜较大损毁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二、补偿条件

(一)可以补偿条件

1.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2.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不可补偿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1.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2.非法驯养繁殖、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经济林损毁的。

3.对在野外散放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损毁的。

三、补偿标准

经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偿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

(一)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以《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为准。

(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经济林,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

(三)对“三有”野生动物造成家畜伤亡的补偿参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执行。

四、补偿程序

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或家畜损毁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失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或单位的具体信息。

(二)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须详细记录损毁过程及相关证据,由所在村组、镇(办)初步核实并签署意见。

(三)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派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由受害人所在村组、镇(办)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对损害农作物、经济林或家畜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调查记录,10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四)县财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意见,核定受损程度,确定补偿标准,向受害人所在镇(办)人民政府(办事处)拨付兑现补偿资金,由镇(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兑现补偿资金到户。

五、补偿经费

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按财政相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

六、其他未尽事项参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