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规〔2020〕001号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规范部门单位涉及政府财政性支付诉讼纠纷案件的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部门单位涉及政府财政性支付诉讼纠纷案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部门各单位处理涉及政府财政性支付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纠纷案件的有关工作,加强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制度化建设,防止各部门各单位在处理涉及政府财政性支付的纠纷案件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延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政府财政性支付案件,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中介机构、企业组织和原企业改制留守机构等,发生的行政、民商事等需要政府财政予以支付的诉讼案件。
一、建立行政决策和法律途径结合机制,强化法律顾问职能作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各部门各单位在处理涉及政府财政性支付的纠纷案件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涉法问题按法律渠道和法律程序解决,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在做出行政决策和诉讼过程中,应强化法律顾问职能作用,由单位法律顾问参与或者聘请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参与诉前协调、诉中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建立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实行重大案件主要领导负责制,依法处理矛盾纠纷
在下列案件中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案件情况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诉讼案件
1.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出庭应诉的;
4.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应当出庭应诉的;
5.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案件具体承办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案件;
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案件具体承办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涉及政府财政性支付的民商事诉讼案件
1.政府财政性支付的案件;
2.群体性集体案件;
3.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等案件;
4.企业改制等引发的案件;
5.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的案件;
6.重大复杂、政治敏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
7.其他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对于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案情特别重大的案件,县政府分管领导应会同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旁听案件的审理。
三、实行重大案件诉讼处理制度,坚持诉讼和调解相结合原则,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对于涉案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必须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处理。
此类案件如可诉中调解的,应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案件事实参与人、代理律师等共同商议提出调解意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人及政府法律顾问对应诉单位提出的调解意见进行审查。
对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诉,期间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对涉及需要政府财政性支付的生效法律文书,涉案单位应及时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不再适合该领导岗位任职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消极应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规定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出庭应诉制度的;
(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四)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依法履行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本规定有效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