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单位名称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二、分局系统领导班子组成情况
1、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局 长 : 乔惠芸
副局长 :王 钟 刘国民
2、黄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大队长: 王文永
副大队长:段晓莉
3、延安市环境监测站黄陵分站
站 长 :史建国
三、单位概况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是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位于县城河西商业街南段。分局系统包括分局机关、黄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站黄陵分站及黄陵县城区大气污染治理稽查队。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属正科级建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独立核拨,批准行政编制10人,现实有人员8人;黄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隶属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批准事业编制26人,现实有人员24人,主要开展黄陵县区域内日常环境执法监管、环境信访举报处置和环境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延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黄陵分站隶属延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批准事业编制16人,现实有人员15人,财政独立核算;主要开展辖区内水、大气等污染的监测工作。城区大气污染治理稽查队,现实有人员27人,由我分局代管,主要承担城区大气环境治理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核拨。
四、单位职能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指导有关部门拟订本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全县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本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本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本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根据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本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本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本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本县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本县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本县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对全县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本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意见,组织实施本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组织对本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县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本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中央、省、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提出对本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的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本县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本县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本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本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本县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县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黄陵。
(十六)完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7月、8月为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0911-5214747或0911-5212832
七、联系电话:
0911-5212903
八、单位地址
黄陵县桥山街道办鼎湖路与轩辕大道交汇处南侧生态环境监测大楼
办公地址
黄陵县桥山街道办鼎湖路与轩辕大道交汇处南侧生态环境监测大楼
联系电话
0911-521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