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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职能

一、单位名称

黄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单位领导职务、姓名

局   长:l刘会斌

副局长:刘志强

副局长:常皓

三、工作职能

黄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黄陵县退役军人局),成立于2019年1月。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陕办字〔2018〕98号)和中共黄陵县委、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黄陵县机构改革方案》(黄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加挂黄陵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中省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国防、热爱部队、崇尚军人、敬重英雄的社会氛围。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四、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安全工作。承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受理县上退役军人来信来访,负责上访退役军人的引导分流和信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拥军优抚安置办:承办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公务员伤亡抚恤工作,组织实施优待抚恤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承办相关人员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和褒扬工作。贯彻国家、省、市退役士兵、军休人员安置政策,拟定安置计划,承担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服务、退役军人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承担县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开展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组织开展县级双拥先进镇(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组织开展重大节日期间对驻军的走访慰问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6 名,设部门正职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4月1日至7月1日下午14: 3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电话:0911-5211545  传真:0911-5211545

六、联系地址:黄陵县商业街民政局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