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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陵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黄陵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黄陵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黄政发2018〕20号)》即日起废止。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散)煤、煤矸石、粉煤、水煤浆、型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和重柴油)、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质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各有关部门、镇办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内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及其它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时限

依据《黄陵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县城规划区面积25.7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17平方公里。划定县城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桥山街道办呼家湾村(东北至桥山街道办官庄桥、东至阳洼坡底、东南至暖泉沟加油站、南至南城村);西至陕西高速集团黄陵收费站、三河口村(含王庄科)、肖川村、黄陵西收费站(含原长祥村、梨园村、原尧坡村、原康崖底);北至北坡底、西山沟、上城;南至黄花沟、南城、石沟门。

2022年5月1日起,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2022年10月1日起,本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下属)机构、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城乡居(村)民住户、饮食服务行业及商业门店禁止使用燃煤。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3.禁燃区内集中供热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标准GB34169-2017)标准中所要求的民用散煤烟煤1号标准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按禁燃区建成时限拆除,一律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职责分工

(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1.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进行环境执法。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

3.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负责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5.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拆除。

(二)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各类用煤设施的排查摸底,依法取缔不符合要求的设施。

(三)县经发局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2.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四)工业和煤炭局

1.负责依法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和取缔。

2.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五)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2.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在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燃煤锅炉的单位及个人。

3.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4.负责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能源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县城管执法

1.负责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的铺设工作,做好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的散户、工商户对接工作。

2.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禁燃区内的露天烧烤、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

3.负责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

4.负责县城区域内垃圾台的管理。

5.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禁燃区内运输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县卫

负责禁燃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管理。

)县公安局

1.负责依法管控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和监管禁燃区划定中需县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从严把关,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2.负责禁燃区内食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严把关,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十国网黄陵供电公司

1.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十)县融媒体中心

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新区办

负责组织力量对新区周围所有居民、企业、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十)桥山街道办

1.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城中村“煤改气(电)”工作。

2.负责组织力量对辖区禁燃区内所有居民、企业、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任务,组建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的工作机制。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要积极会同县纪委监委、考核办、督查室,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