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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黄陵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30 08:52

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黄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黄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规范、指导黄陵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用于组织、协调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对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救助、财物转移、灾后重建等工作的指导。

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辖区内发生以下事件时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

(2)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毗邻县发生自然灾害,对我县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始终作为首要目标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人员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

黄陵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减灾委具体承担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减灾委下设减灾委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设置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值班电话:0911-5214576。

减灾委的组成如下:

主 任: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经发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工业和煤炭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旅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县城管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民政局、县气象局、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武警延安支队黄陵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果业中心、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县网信工作中心、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陵县供电分公司、中铁西安局铜川车务黄陵火车站。

2.2组织职责

(1)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职责

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②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的决策部署;

③研究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策和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灾害救助的启动、升级、降级及终止;

④由减灾委主任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减灾委副主任(应急局局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

⑤总体安排部署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工作,指导全县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⑥负责协调外部应急救助物资及应急救助人员;

⑦决定自然灾害救助过程其他重大事项。

2)县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①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示、方针、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②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③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应急局主管副局长)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④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救助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及时将救助情况报告县减灾委、县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⑤协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评估救助需求,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⑥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⑦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日常工作。

(3)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县应急局:贯彻落实上级减灾救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承担减灾委办公室职责和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外部应急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评估研判会议;在减灾委的领导下,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拟定和编制全县自然灾害救助规范性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修订和组织演练;推进县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灾害救助报告制度、灾害救助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和安置;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自救、救助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灾区灾情会商评估和趋势研判,密切关注灾情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的会商评估,提出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做好灾害救助的应急气象保障,开展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技术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紧急避险的转移和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灾区自然灾害救助过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实施交通管制和维护交通秩序;配合相关部门保障灾区重要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助物资的安全。

县经发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期间电力公司、加油站等能源供应的协调保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等。

县卫健局:负责指挥、协调自然灾害救助过程所需医疗物资和队伍,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助,组织心理医生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参与灾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指导开展灾区动物尸体及其他可能导致传染病源的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的资金预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落实救助物资紧急采购、应急供应及快速调运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孤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救助工作;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做好遇难人员殡葬工作;动员辖区内各界开展募捐活动;必要时请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团体依法开展救助募捐。

县教科体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及救助所需,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指导学校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和紧急避险演练;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避险;组织协调灾区学校的重建和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工业和煤炭局:向县域内煤矿、煤炭洗选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库房进行预警,协调解决行业内自然灾害救助诉求。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负责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预报、监测及治理工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排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支持。

县交运局:评估和统计交通运输行业以及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的灾害损失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负责组织协调运送自然灾害救助人员、伤病员和救助物资、设备,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期间交通运输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对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邮政和物流企业,开辟救助绿色通道,开展需救助人员转移疏散和紧急运输救助物资。

县住建局: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工作;指导、监督灾后房屋重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自然灾害自救互救工作及生产帮扶,对受损情况统计报告,为下一步开展救助提供依据。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流域水情、旱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参与应急救助会商和评估;对洪涝灾害发展区域进行动态评估,洪涝灾害可能对下游企业、居民等造成影响时,立即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建议对可能受灾人员进行紧急转移、对可能遭受伤害、损失的人员开展应急救助,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灾后重建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助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自然灾害期间加大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

县文旅局:负责协调对职责范围内企业、旅游团、零散游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配合做好灾区文化旅游景区滞留游客安抚和安置工作;为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旅游团、零散游客提供自然灾害救助信息;负责组织企业、旅游景区等场所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负责自然灾害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灾后重建提供技术支持。

县城管局:负责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为自然灾害救助期间应急救助人员、物资的转运提供安全保障;组织、指导对辖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公厕等进行检查、维护,负责灾害过程及灾后对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参与和监督灾情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更新统计数据并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任务,协同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维护,参与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会商和评估。

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立即启动对辖区内的灾害预警,组织灾前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统计需救助的人员情况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武警延安支队黄陵中队:立即组织人员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前准备工作;接到自然灾害救助请求后,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救治、转移、警戒疏散、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政府转运应急救助物资、发放药品、搭建帐篷;协助政府做好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县果业中心:立即启动灾害预警;组织对辖区内果业企业开展自救、互救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果农开展紧急救助,采取措施将果农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协调灾后针对受灾果农的经济救助和受灾果业紧急补救。

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立即启动对辖区内招商引资的企业进行灾害前预警;开展自救、互救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紧急救助,采取措施将企业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协调灾后针对受招商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经济救助。

县网信工作中心:负责舆情的监测,指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通信运营企业修复灾区通信设施和保障应急通信;协调辖区内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开展灾害救助过程通信保障。

县红十字会:承担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向灾区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协助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进行应急救护技能培训;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慈善协会:协助县政府开展善款筹助、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开展助困救急工作及自然灾害事件的紧急救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陵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调配应急发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损失评估统计,开展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

中铁西安局铜川车务黄陵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送外部应急救助物资和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各镇(办):针对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预判和评估,在灾害救助过程中,组织辖区内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收集灾害信息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辖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自然灾害信息员: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应急局和镇(办)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报告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3 预防和预警监测

3.1预防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工作机制,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对自然灾害进行预测、预报、评估。

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及评估结果,自然灾害来临前落实各部门自然灾害应对职责,对可能受本次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开展隐患排查,必要时提前对可能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财产进行有序转移,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辖区企业、居民共享灾害信息,对涉密等不宜公开的风险信息,因自然灾害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当风险可能危害毗邻地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3.2 预警

1预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黄陵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预测自然灾害需要救助的区域、数量,为减灾委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提供支持,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预警原则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统一进行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预警信息监测、分级

①预警监测

县减灾委建立健全有各级、多部门联合预警的自然灾害预警体系,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开展自然灾害的预报。

各部门、镇(办)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并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分析、研判自然灾害的信息,提出预警及应对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分布和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救助需求进行会商研判,针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并向减灾委上报,根据减灾委指令向县委、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镇(办)、村组通报。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漏报相关预警信息。

②预警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的预警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需要开展大规模救助工作;救助工作会随时开展,救助需求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需要开展较大规模的救助工作;社会救助需求即将开始,救助需求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灾害救助工作已经临近,救助需求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自然灾害事件,可能需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救助需求可能会扩大。

4预警信息的发布、报送

①各部门、镇(办)应及时将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信息报送给县减灾委办公室,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统一负责汇总,及时报减灾委,并由县委宣传部对外发布信息。

②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及要求参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有详细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接到灾害的预警信息后,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分析评估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需要救助的区域、规模等,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达到蓝色及以上时,经审批后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可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真、广播、电视、电话、微信、手机、显示屏、移动车载喇叭等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措施。

④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救助预警行动,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b.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c.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

d.协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e.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单位、镇(办)、村组以及公共场所的物资保障;

f.减灾委协调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预警信息的解除与调整

减灾委应密切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自然灾害无发生可能或发生自然灾害规模小无需启动灾害救助、受灾人员均已得到妥善救助,或相关风险已降至可接受水平,由县委宣传部发布灾害的预警解除指令。

4 处置程序与措施

4.1信息报告和发布

减灾委办公室做好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将救助的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并由县委宣传部做好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

(1)信息报告

①灾情初报

发生自然灾害,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将本行政区域灾情信息向减灾委报告。

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中突发灾情,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应按照“先报事后报情,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在30分钟内电话将灾情信息报告减灾委办公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县应急局按照国家制度要求,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数据,向县委、县政府进行初报数据,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初报。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失踪或死亡的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减灾委办公室应“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②灾情续报

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应急局进行数据汇总,向县委、县政府进行续报数据报备,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续报。

③灾情评估核定

减灾委依据灾情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减灾办及各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研判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④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灾情信息核查核定工作,在2日内由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共同会商,将核定的灾情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书面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县应急局汇总数据上报县委、县政府,待审核核定后,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核报。对出现大规模救助需求时,必须随时报告。

(2)信息发布

①发布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报告及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②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助工作信息的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③发布内容

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a.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发布灾害救助信息;

b.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救助需求;

c.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灾害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单位关于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灾害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助工作安排等;

④发布要求

减灾委要加强灾情会商评估和审核、核定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切实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救助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2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最高。灾害救助达不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由相应镇(办)、部门组织开展各项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给予相应的指导。

4.2.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间及以上,50间以下;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15%及以上,30%以下。

②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③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救助的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救助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上报减灾委主任。

①减灾委办公室通知需要参与应急救助的成员单位到达会议室参加应急会议(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赶到会议现场的人员,可通过远程会议形式参与)。

②应急会议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通报自然灾害情况,传达减灾委的自然灾害救助指令、通告和意见;

b.明确应急救助工作要求;

c.明确各救助工作组组成和任务;

d.初步判断所需调配的应急救助物资;

e.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范围、规模、人员安置点及安置责任人;

f.确定需上报的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报告内容。

③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事态发展及灾情情况,适时召开后续应急会议,通报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涉及灾害救助的单位、镇(办)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综合灾害救助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会议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④信息上报:在灾害救助过程中,村组、镇(办)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及时将灾害救助情况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

a.人员转移疏散及安置情况;

b.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救助情况及预计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

c.安置点现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救助人员、救助设备到位情况;

d.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的应急支援请求。

⑤资源协调

当依靠有关部门、镇(办)自身的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请求应急救助支援,县减灾委副主任,积极调配、协调各部门的救助力量,给予受灾部门、镇(办)必要的应急支援。

⑥信息公开

在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向县委宣传部报告,县委宣传部及时对外公开灾情信息。

a.信息的公开应本着“及时准确、信息公开、统一发布”的原则;

b.信息的公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c.应通过警报车、高音喇叭、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d.任何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有关协调、指导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发生自然灾害灾情救助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主要依靠参与救助的有关部门、镇(办)、村组开展自救、互救,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核查,了解灾害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②发生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应按照“先报事后报情,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③减灾委办公室设置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申请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对灾情救助信息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及资金管理制度,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受灾的单位、镇(办)、村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经发局协调电力公司、加油站等能源的供应保障,组织应急救助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等。

④各受灾单位、镇(办)、村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搭建帐篷、投亲靠友、对口安置等方式,解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住所,并妥善安排衣、食、行等基本生活保障,做好辖区灾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做好灾害现场秩序维护和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受灾区域派出所负责灾害现场的治安保障、秩序维护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⑤原则上选用最短路线将需要救助的人员往最近安置点进行紧急转移,并做好备用转移路线的准备;转移路线应避开滑坡的滑移方向、崩塌的倾崩方向或泥石流可能经过地段,确保被救助人员转移过程的安全,受灾单位、镇(办)、村组要根据需救助人员分布情况、安置点设置位置,合理制定撤离路线,并做好安置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⑥镇(办)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院开展伤员紧急救治、转院,对安置点进行灾后消杀工作。

⑦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情的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灾害救助情况。

(4)响应终止及响应升级

①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宣布自然灾害救助结束:

a.自然灾害隐患已经消除,不存在再次发生的可能;

b.需要救助的人员均已安全转移,并得到妥善安置;

c.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隐患已消除;

d.灾害对群众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

e.受伤人员已经得到及时的救治;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减灾委、县委、县政府,并告知相关单位、镇(办)、村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已结束。

②响应升级

a.自然灾害救助事件达到了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b.当前组织的救助力量无法满足救助需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

c.自然灾害事件已经威胁到救助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4.2.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及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100人及以上,6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间及以上,100间以下;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30%及以上,40%以下。

②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③县减灾委副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为自然灾害救助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上报减灾委主任;启动Ⅲ级响应时,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求,需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①减灾委办公室通知需要参与应急救助的成员单位到达会议室参加应急会议(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赶到会议现场的人员,可通过远程会议形式参与)。

②应急会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通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传达减灾委主任、县委、县政府各种自然灾害救助升级指令及自然灾害救助命令、通告和意见;

b.明确应急救助工作要求;

c.明确各救助工作组组成和任务;

d.初步判断所需调配的应急救助物资;

e.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范围、规模、人员安置点及安置责任人;

f.确定需上报的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报告内容。

③减灾委副主任根据事态发展及自然灾害救助情况,适时召开后续应急会议,通报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涉及灾害救助的成员单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减灾委副主任,减灾委副主任综合灾害救助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减灾委副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会议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④信息上报:在灾害救助过程中,减灾委副主任应尽快了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灾害救助情况向减灾委主任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

a.人员转移疏散及安置情况;

b.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救助情况及预计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

c.安置点现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救助人员、救助设备和器材到位情况;

d.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的应急支援请求。

⑤资源协调

当依靠有关部门、镇(办)自身的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时,立即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应急救助需求,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请求应急救助的支援,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减灾委主任指示,积极调配、协调各部门的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应急支援。

⑥信息公开

在启动Ⅲ级响应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县委宣传部报告,县委宣传部及时对外公开灾情信息,或其授权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公开灾情信息。

a.信息的公开应本着“及时准确、信息公开、统一发布”的原则;

b.信息的公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c.应通过警报车、高音喇叭、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d.任何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3)响应措施

①由减灾委副主任委派减灾委有关成员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救助情况,了解灾害救助进展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

②县应急局按照国家制度要求,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数据,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报告,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初报。

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每24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救助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应急局进行数据汇总,向县委、县政府进行续报数据报备,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续报。

③根据县应急局申请和对灾情救助信息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依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及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经发局协调电力公司、加油站等能源的供应保障,组织应急救助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救助人员及物资的运力保障等工作。

④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物资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灾后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

a.医疗救助: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灾区受伤、受疾病影响的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b.灾后防疫:防疫人员根据可能导致的疫情类别,在灾区开展防疫知识宣传、环境清理、动物尸体掩埋、病毒消杀工作,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阻断疫情的传播;当疫情有传播的迹象或疫情开始传播后,县卫健局立即向县减灾委、市卫健局报告,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按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c.心理疏导:县卫健局组织心理医生对所有经历灾难的人员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包括参与救助的工作人员、目睹灾难后惨烈状况的人员,尤其是对那些产生严重应激障碍、因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因灾导致亲属死亡或受伤的人员及时给予心理干预,必须了解人们在危机状态下有哪些心理需要,以便协助人们适应与度过危机。

⑤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⑥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转移安置等工作;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灾区政府请求,参加应急救助物资的保运和治安保卫等。

⑦根据部门职责和救助工作部署,有关部门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协调应急救助物资供应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调查评估。

⑧县应急局积极协调镇(办)开展对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做好受灾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原则上选用最短路线将需救助人员转往最近安置点进行紧急转移,并做好备用转移路线的准备;转移路线避开滑坡的滑移方向、崩塌的倾崩方向或泥石流可能经过地段,确保人员转移过程的安全。

⑨减灾委副主任依据减灾委主任统一安排,协调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宣传教育等工作。

⑩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减灾委副主任要求,组织开展灾情救助的综合评估工作;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及响应升级

①响应终止条件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减灾委副主任宣布自然灾害救助结束:

a.自然灾害隐患已经消除,不存在再次发生的可能;

b.需救助人员均已安全转移,并得到妥善安置;

c.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隐患已消除;

e.灾害对群众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

f.需救助人员已经得到及时的救治;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减灾委、县委、县政府,并告知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群众及社会各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已结束。

②响应升级

a.自然灾害救助事件达到了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b.当前组织的救助力量无法满足救助需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

c.自然灾害事件已经威胁到救助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4.2.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及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6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间及以上,200间以下;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40%及以上,50%以下。

②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③县减灾委副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接到救助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上报县委、县政府。

①减灾委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到达会议室参加应急会议(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赶到会议现场的人员,可通过远程会议形式参与)。

②应急会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通报自然灾害救助情况,传达减灾委主任、县委、县政府授权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升级指令及自然灾害救助命令、通告和意见;

b.明确应急救助工作要求;

c.明确各救助工作组组成和任务;

d.初步判断所需调配的应急资源;

e.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范围、规模、人员安置点及安置责任人;

f.确定需上报的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报告内容。

③减灾委副主任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适时召开后续应急会议,通报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成员单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减灾委主任,减灾委副主任综合灾害救助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减灾委副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会议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④信息上报:在灾害救助过程中,减灾委副主任应尽快了解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将灾害救助情况向减灾委主任、县委、县政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

a.人员转移疏散及安置情况;

b.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救助情况及预计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

c.安置点现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救助人员、救助设备和器材到位情况;

d.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的应急支援请求。

⑤资源协调

当依靠各部门、镇(办)自身的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时,立即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减灾委主任根据应急救助需求,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请求应急救助的支援,县减灾委主任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积极调配、协调黄陵县各救助力量,给予各部门必要的应急支援。

⑥信息公开

在启动Ⅱ级响应后,由县委宣传部及时对外公开灾情信息。

a.信息的公开应本着“及时准确、信息公开、统一发布”的原则;

b.信息的公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c.应通过警报车、高音喇叭、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d.任何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3)响应措施

①由县委、县政府、减灾委委派的负责同志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②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自然灾害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应急局按照国家制度要求,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数据,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报告,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初报,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镇(办)、行业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每24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救助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应急局进行数据汇总,向县委、县政府进行续报数据报备,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续报。

③根据县应急局申请和对灾情信息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及资金管理制度,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经发局协调电力公司、加油站等能源的供应保障,组织应急救灾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等。

④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物资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灾后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

a.医疗救助: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灾区受伤、受疾病影响的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b.灾后防疫:防疫人员穿戴防疫防护用品,开展灾区防疫工作,根据可能导致的疫情类别,在灾区开展防疫知识宣传、环境清理、动物尸体掩埋、病毒消杀工作,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阻断疫情的传播;当疫情有传播的迹象或疫情开始传播后,县卫健局立即向县减灾委、市卫健局报告,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按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c.心理疏导:县卫健局组织心理医生对所有经历灾难的人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包括参与救灾的工作人员、目睹灾难后惨烈状况的人,尤其是对那些产生严重应激障碍、因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因灾导致亲属死亡或受伤的人及时给予心理干预,必须了解人们在危机状态下有哪些心理需要,以便协助人们适应与度过危机。

⑤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⑥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转移安置等工作;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灾区政府请求,参加应急救助物资的保运和治安保卫等。

⑦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灾害救助工作部署,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协调应急救助物资供应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⑧县应急局积极协调镇办开展对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救助人员的日常生活的保障。原则上选用最短路线将人员往最近安置点进行紧急转移,并做好备用转移路线的准备;转移路线避开滑坡的滑移方向、崩塌的倾崩方向或泥石流可能经过地段,确保人员转移过程的安全,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受灾人员分布情况、安置点设置位置,合理制定撤离路线,并做好安置过程中灾民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⑨县应急局会同民政局、有关团体组织参与应急救助、募捐工作,定向应急救助的款物,应根据募捐者意愿及时拨发给指定的救助对象,未定向的应急救助款物根据减灾委统一调配,进行应急救助工作。

⑩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宣传教育等工作。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减灾委要求,组织开展灾情的综合评估工作;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及响应升级

①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减灾委副主任宣布自然灾害救助结束:

a.自然灾害隐患已经消除,不存在再次发生的可能;

b.受灾人员均已安全转移,并得到妥善安置;

c.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隐患已消除;

d.灾害对群众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

e.需救助人员已经得到及时的救治;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告知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群众及社会各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已结束。

②响应升级

a.自然灾害救助事件达到了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b.当前组织的救助力量无法满足救助需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

c.自然灾害事件已经威胁到救助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4.2.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8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1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50%以上。

②县减灾委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县减灾委主任启动Ⅰ级响应,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减灾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①减灾委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到达会议室参加应急会议(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赶到会议现场的人员,可通过远程会议形式参与)。

②应急会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通报灾情情况,传达县委、县政府授权的升级指令及各种自然灾害救助命令、通告和意见;

b.明确应急救助工作要求;

c.明确各救助工作组组成和任务;

d.初步判断所需调配的救助资源;

e.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范围、规模、人员安置点及安置责任人;

f.确定需上报的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报告内容。

③减灾委主任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适时召开后续应急会议,通报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成员单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减灾委主任,减灾委主任综合灾害救助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减灾委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会议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④信息上报:在灾害救助过程中,减灾委主任应尽快了解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将灾害救助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在县委、县政府的授权下向延安市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

a.受灾人员转移疏散及安置情况;

b.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救助情况及预计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

c.安置点现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救助人员、救助设备和器材到位情况;

d.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的应急支援请求。

⑤资源协调

当依靠黄陵县自身应急力量不能满足时,减灾委根据应急救助需求,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请求协调延安市政府、临近县区、社会各界的应急救助人员、救助物资开展应急救助活动。

⑥信息公开

在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县委宣传部及时对外公开灾害信息。

a.信息的公开应本着“及时准确、信息公开、统一发布”的原则;

b.信息的公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c.应通过警报车、高音喇叭、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d.任何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3)响应措施

①由县委、县政府、减灾委委派的负责同志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救助情况,了解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②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并报延安市减灾委办公室。

③根据县应急局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及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经发局协调电力公司、加油站等能源的供应保障,组织应急救灾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

④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卫健局救援力量不足时,立即向县减灾委报告,减灾委协调市卫健局、周边县区卫健局发出应急支援请求。

a.医疗救助: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灾区受伤、受疾病影响的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b.灾后防疫:防疫人员开展灾区防疫工作,根据可能导致的疫情类别,在灾区开展防疫知识宣传、环境清理、动物尸体掩埋、病毒消杀工作,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阻断疫情的传播;当疫情有传播的迹象或疫情开始传播后,县卫健局立即向县减灾委、市卫健局报告,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c.心理疏导:县卫健局组织心理医生对所有经历灾难的人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包括参与救灾的工作人员、目睹灾难后惨烈状况的人,尤其是对那些产生严重应激障碍、因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因灾导致亲属死亡或受伤的人及时给予心理干预,必须了解人们在危机状态下有哪些心理需要,以便协助人们适应与度过危机。

⑤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⑥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灾区政府请求,参加应急救助物资的保运和治安保卫等。

⑦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协调应急救助物资供应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当依靠自身力量开展救灾工作不能满足当前应急救助需求时,立即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向延安市减灾委、周边县区减灾委发出支援请求。

⑧县应急局积极协调镇办开展对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做好需要救助人员的日常生活的保障。原则上选用最短路线将受灾人员往最近安置点进行紧急转移,并做好备用转移路线的准备;转移路线避开滑坡的滑移方向、崩塌的倾崩方向或泥石流可能经过地段,确保人员转移过程的安全,县应急局要根据需救助人员分布情况、安置点设置位置,配合镇(办)合理制定撤离路线,并做好安置过程中灾民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当依靠自身力量不能满足时,立即向减灾委报告,请求应急救助支援。

⑨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应急救助、募捐工作,必要时向延安市政府报告,请求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向社会发布捐赠公告和公布灾区需求,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⑩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宣传教育等工作。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灾情的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减灾委主任宣布自然灾害救助结束:

①自然灾害隐患已经消除,不存在再次发生的可能;

②需救助人员均已安全转移,并得到妥善安置;

③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隐患已消除;

④灾害对群众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

⑤需救助人员已经得到及时的救治;

县减灾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市政府,并告知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群众及社会各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已结束。

5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县委、县政府指定部门实施。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自然灾害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并妥善解决因自然灾害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健局组织、协调辖区内医院、各镇(办)卫生院、有关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助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及时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事件调查与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救助事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事件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应急准备、预案管理、信息报告、指挥协调、专业处置、应急救助、协同联动、应急保障、安全防护等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注重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对灾害救助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减灾委协调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及镇(办)和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并设置有卫星电话,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和镇(办)应急救助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向减灾委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减灾委办公室收集、分析和处理自然灾害救助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减灾委主任通报。

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国网黄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参与通讯保障工作,积极采用现有先进通讯工具,确保现场应急救助通讯畅通。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应尽快启动卫星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救助信息通畅。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减灾委依托县政府及各部门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企业救助力量,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各队伍根据救助职责和救助知识、技能,并在处置自然灾害事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减灾委组织、协调具有应急救助职责和救助能力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通信、成品油、燃气、供暖及辖区内其他各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充分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自然灾害救助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1)综合性消防救助队伍。综合应急救助队伍是应急救助的主力军,县政府要加强与综合性消防救助队伍的沟通与协调,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助队伍。建立以专业应急救助队伍为骨干,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的医疗卫生、疫情防控、人员搜救与安置、警戒疏散、人员安置、通信保障、物资供应等为主,以及与公路应急、水、电、油、气、暖有关部门、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应急救助队伍。

各应急救助队伍在减灾委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助队伍,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3)基层应急救助队伍。基层应急救助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办)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有一队多能、一员多职的综合性应急救助队伍,并设置有灾害信息员。

(4)社会应急救助力量。社会应急救助力量是应急救助的辅助力量,各镇(办)、各部门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助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助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救助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助体系。

6.3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有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应急救助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县政府、各部门、镇(办)及企业,建立应急救助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县水务局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水资源保障。

以中石油(中石化)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黄陵区)为主的油品供应企业,负责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油品应急保障。

相关重点企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

6.4其它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减灾委根据救助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大队对自然灾害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助通道,沿途公路段在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县交通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协调公交公司、客运站为自然灾害救助的物资、人员运输提供保障。

(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心理疏导等保障工作。

县政府、镇(办)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医疗物品、设备和人员,并依托辖区内医院、卫生院、诊所及各大药店,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的救治能力,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3)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延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自然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准备资金。

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县财政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向延安市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援,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及时、顺利开展,确保受灾人员能及时得到救助。

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编制、培训、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助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由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社会保险机构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保险。

灾情发生后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镇(办)根据需要及时动员和组织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的救助,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5)应急避险场所保障

县政府、各镇(办)根据辖区内人员分布、人员数量等情况,提供自然灾害发生时人员避险所需的场所,明确各个区域人员疏散的路线、疏散的方式及路线指引,并设置备用疏散路线和备用避难场所;负责对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发生自然灾害时协调及时开放避难场所。

(6)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减灾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救助预警预报全覆盖。

(7)宣传、培训

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在自然灾害多发季节的前期,利用多种方式、采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提升公众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公众自然灾害救助意识。

组织开展对各部门、镇(办)分管负责人员、灾害管理人员、信息报告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需救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受灾害的各单位、镇(办)、村组及时将受灾情需救助情况报县减灾委办公室,说明需要救助人员的数量、救助的对象及其他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向社会公开救助电话和救助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人员可通过电话进行应急救助申请或为救助工作建言献策,并举报、反映救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对因受灾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基本的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报减灾委主任。

(2)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次年春季(3月至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实行现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不得超过冬春救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

(3)减灾委组成工作组,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季生活困难状况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具体的受灾人员,要结合受灾人员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救助工作方案,确保受灾人员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全面性。

(4)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5)冬春季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并持续改进。

7.3恢复重建

灾后重建应坚持“科学重建、民生优先、安全第一、保护生态”的原则。

(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立即组织损毁住房核定,建立损毁住房重建台账上报备案。

(2)县政府、镇(办)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救助需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计划、目标、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措施和检查落实等。

(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集中安置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4)减灾委办公室、县财政局根据灾后重建职责,及时、准确、足额将灾后重建所需费用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县政府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6)政法委、公安、司法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灾后社会维稳工作。

(7)灾后重建工作结束后,减灾委办公室应采取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7.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①受灾人员衣、食、住等临时困难;

②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③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医疗救助;

④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⑤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⑥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2)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收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按照第1条规定使用。

(3)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

(4)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所接收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5)受灾地区应当在自然村、社区、街道范围内公布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款物数额和款物来源。

8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减灾委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的应急救助人员对本预案进行学习培训,并结合实际聘请有自然灾害救助经验的专家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的学习。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在灾害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助队伍的培训。

应急救助队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助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助人员进行培训。

减灾委积极组织对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社会志愿者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

县减灾委、有关部门、镇(办)、村组,定期组织辖区内企业、居民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应急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工作。县减灾委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县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3应急预案修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助程序和措施。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本预案由应急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镇(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奖励

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救助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救助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8.6责任追究

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助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自然灾害真实情况的;

(3)拒不服从应急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干扰救助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本预案与《黄陵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10 附件

10.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0.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8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50%以上。

(2)县减灾委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及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6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间及以上,200间以下;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40%及以上,50%以下。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县减灾委副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及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及以上,6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间及以上,100间以下;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30%及以上,40%以下。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县减灾委副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间及以上,50间以下;

d.因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大风、地震等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果业、棚载减产在15%及以上,30%以下。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认为应当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10.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10.2.1 一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10.2.2 二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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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三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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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四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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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应急处置流程图


10.4

黄陵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电话号码一览表

序号减灾委成员单位名称电话备注

1

宣传部

0911-5212080


2

经发局

0911-5212117


3

卫健局

0911-5212084


4

教科体局

0911-5212116


5

公安局

0911-5596666


6

财政局

0911-5212112


7

自然资源局

0911-5212114


8

住建局

0911-5212188


9

交运局

0911-5212227


10

水务局

0911-5212292


11

农业农村局

0911-5212118


12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陵县供电分公司

0911-7668610


13

文旅局

0911-5212418


14

市场监管局

0911-5212089


15

城市管理执法局

0911-5212830


16

果业中心

0911-5212564


17

统计局

0911-5212066


18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0911-5214157


19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0911-5212903


20

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

0911-5212742


21

气象局

0911-5214920


22

消防救援大队

0911-3755206


23

红十字会

0911-5508822


24

应急管理局

0911-5214576


25

工业和煤炭局

0911-5212670


26

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0911-5212770


27

网信工作中心(网信办)

0911-5217729


28

民政局

0911-5212580


29

武警中队

19929666887


30

慈善协会

0911-5211651


31

中铁西安局铜川车务段黄陵火车站

0911-2614580


10.5

各镇(办)电话号码一览表

序号各镇(办)名称电话备注

1

阿党镇

0911-5590016


2

店头镇

0911-5511143


3

双龙镇

0911-5492100


4

隆坊镇

0911-5462319


5

田庄镇

0911-5472327


6

桥山街道办事处

0911-5211691


10.6

应急资源

黄陵县成立了应急救援保障服务中心,隶属于县应急局,编制完成了《黄陵县应急资源汇编手册》,手册中应急救援物资包括黄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物资、黄陵县矿山救护大队应急救援物资、桥山国有林森林消防队应急救援物资、河寨林场应急救援物资、陕西黄陵矿业公司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救援物资、蒲白救护消防大队(黄陵矿区中队)应急救援物资、黄陵县森林防火队应急救援物资、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应急救援物资及依托各行业企业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物资可满足黄陵县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应急物资配置情况详见该手册。

10.7

安置点及撤离路线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搭建帐篷、借用公房、投亲靠友、对口安置等方式,解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住所,并妥善安排衣、食、行等基本生活。

10.7.1城区撤离安置点及撤离路线

(1)应急撤离区域划分

城区应急撤离工作在减灾委的领导下,由桥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应急撤离区按5个片划分。

①梨园新区至黄陵中学撤离区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黄五路、福泽路撤至县委党校安置。

②黄陵中学撤离区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校园沿滨河路、福泽路撤至县委党校安置。

③张寨桥至沮河大桥片区

第一撤离分区:河北组至北坡底村(帝景苑小区、河北村、北坡底村)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各小区撤至河西小学、河西幼儿园院内。

第二撤离分区:石油公司至沮河大桥(邮电小区、水厂)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崇文路撤至河西小学、河西幼儿园安置。

④沮河大桥至湖滨公园片区

第一撤离分区:黄花沟至印台山月亮湾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环城路撤至河西小学、河西幼儿园、体育场。

第二撤离分区:住建局大楼至滨湖酒店(县医院、水文站后居民区)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水文站巷、土德路、高阳路撤至县幼儿园、体育场。

⑤暖泉沟桥至石山村监测区

第一撤离分区:暖泉沟大桥至阳洼坡底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210国道撤至县幼儿园院内。

第二撤离分区:暖泉沟桥至呼家湾(消防队、汽配城)

撤离方向:由带路人指引从210国道撤至桥山街道办东区小学。

(2)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工作在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教科体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由教科体局、县委党校、水务局、交运局、公安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抽调相关人员做好安置点的供水、治安、物资运送、卫生防疫、食品安全。

安置点设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安置点名称安置范围备注

1

县委党校安置点

梨园新区至黄陵中学撤离区

/

2

河西小学、河西幼儿园安置点

张寨桥至沮河大桥片区

/

3

河西小学、河西幼儿园、体育场、县幼儿园

沮河大桥至湖滨公园片区

/

4

县幼儿园、桥山街道办东区小学

暖泉沟桥至石山村监测区

/

5

桥山小学、县职业教育中心。

/

备用安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