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L25677379W
住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佳宏市场八区
投资人:潘伟达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人沈关平提供的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在经销散装商品时未以商品净含量结算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2楼西侧的“骨里香熟食”柜台发现投诉举报人所称的油炸花生米2盒,经执法人员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生产厂家:赛多利斯科学仪器(北京)有限公司;型号:IW2-3;出厂编号:27398114;准确度等级:Ⅲ级)对当事人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进行现场称重。经现场检查:1.标签显示售价单价/千克:33.60元/kg,包装标签重量/千克:0.208kg,包装日期:25/12/02,保质期至:25/12/17,编号:208,总计金额/元:6.90,实际称重量0.1965kg,包装标签重量与实际称重量偏差0.0115kg。2.标签显示售价单价/千克:33.60/kg,包装标签重量/千克:0.206kg,包装日期:25/12/02,保质期至:25/12/17,编号:208,总计金额/元:6.90,实际称重量0.1940kg,包装标签重量与实际称重量偏差0.012kg。执法人员现场对盛放花生米的一次性塑料餐盒进行随机抽取3个样品称量,称量结果分别为0.012kg、0.0115kg、0.012kg。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2025年12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注册成立,从事文具用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等业务。当事人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期间,在销售散装油炸花生米的过程中,未对盛放油炸花生米的一次性塑料餐盒进行去皮处理,没有按照油炸花生米实际的净含量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加大商品的贸易量值,致使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电脑销售平台统计,共销售该散装油炸花生米 8 盒,每盒花生米致使消费者多支付 0.40 元(计算方式:0.012kg×33.6 元/kg=0.40 元),8 盒共计致使消费者多支付 3.20 元(计算方式:8×0.40 元/盒=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投资人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涉案商品的状态;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孙少辉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该购物广场店长孙少辉代理本案相关事宜;
5.2025 年 12 月 5 日对孙少辉制作的《询问笔录》1 份 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油炸花生米时未对盛放容器一次性塑料餐盒进行去皮处理,没有按照油炸花生米实际的净含量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加大商品的贸易量值的相关情况。
6.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孙少辉提供的销售终端电脑截屏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盛放的油炸花生米销售数量。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3页,证明当事人在计量领域属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核实,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2026年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散装油炸花生米时未将盛放容器的一次性塑料餐盒进行除皮,没有按照油炸花生米实际的净含量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加大商品的贸易量值。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经销鲜活食品、冷冻食品以及其他散装商品,必须以商品净含量结不得以添加异物或者其他方法加大商品的贸易量值。”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经销的散装商品未以商品净含量结算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行为表现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案系统以及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系计量领域初次违法;2.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在销售散装花生米时对一次性塑料餐盒进行去皮处理;3.当事人的违法时间短,数量不多,货值金额偏低,违法情节轻微。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主观意图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经销鲜活食品、冷冻食品以及其他散装商品,必须以商品净含量结算。不得以添加异物或者其他方法加大商品的贸易量值。”之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结算值负偏差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二)未第 4 页 共 5 页按照用户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或者将户外管线、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的;(三)不以商品净含量结算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加大商品贸易量值的;(四)定量包装商品未按国家规定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负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20 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 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处罚决定通过互联网 渠道送达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0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