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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10***************

联系电话:13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

根据《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农村假冒伪劣产品食品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黄市监发〔2025〕14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延安庆源石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黄陵阿党加气站院内有一家商店正在经营,店内面积约20平方米,摆放有1个货架、1个收银台,货架上存放有部分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店的营业资质,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其下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5〕273号)。要求该店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就该商店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两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刘**在场陪同检查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经现场检查及向该店负责人刘**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发现,该店在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且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刘**于2025年9月3日开始经营该店,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店的进货票据,发现该店于2025年8月27日从洛川兵华小副食大全购进娃哈哈矿泉水1件,共24瓶;软麻花6袋;王老吉1件,共12瓶;康师傅茉莉蜜茶、茉莉清茶3件,共36瓶;东方树叶1件,共15瓶;脉动1件,共15瓶;茶π1件,共15瓶;蒸米锅巴6袋;牛板筋6袋;唐僧肉6袋;洽洽香瓜子6袋;金鸽瓜子6袋;王中王火腿肠1件,共100根。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店剩余货物,发现该店娃哈哈矿泉水剩余15瓶,售出9瓶,单价每瓶2元;软麻花剩6袋,未售出;王老吉剩余12瓶,未售出;康师傅茉莉蜜茶、茉莉清茶共剩余25瓶,售出11瓶,单价每瓶3元;东方树叶剩余13瓶,售出2瓶,单价每瓶5元;脉动剩余12瓶,售出3瓶,单价每瓶5元;茶π剩余15瓶,未售出;蒸米锅巴剩余2袋,售出4袋,单价每袋3元;牛板筋剩余4袋,售出2袋,单价每袋3元;唐僧肉剩余6袋,未售出;洽洽香瓜子剩余3袋,售出3袋,单价每袋6.5元;金鸽瓜子剩余4袋,售出2袋,单价每袋6.5元;王中王火腿肠剩余90根,售出10根,单价每根1元。其违法所得共计136.5元。

刘**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5〕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轻微,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代自己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票据,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陕市监发〔2022〕268 号)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6.5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3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地址:黄陵县城区商业街,账户: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