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黄陵县独而特蛋糕加工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61263*******618
住址:黄陵县黄花沟南巷
经营者:杨*才
联系地址:黄陵县佳宏市场
名称:黄陵县独而特蛋糕加工房;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才;经营范围:糕点类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黄花沟南巷;注册号:61263*******618。
2025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陕西秦源科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来件编号:C20255249)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黄陵县独而特蛋糕加工房制作生产的月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对黄陵县独而特蛋糕加工房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还有未售完的该批次不合格月饼5.65千克,我局执法人员当即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现场对黄陵县独而特蛋糕加工房未售完的不合格月饼5.65千克实施了扣押,并对当事人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黄市监强措(2025)43号,并对上述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检查情况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主管局长于2025年10月14日批准立案,指定本案由雷莉(执法证号:27060330044)、王文哲(执法证号:27060330028)核查此案。
经查,当事人在黄陵县佳宏市场购进了大豆油和面粉,在西安市广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馅料,于2025年9月27日在黄陵县独而特蛋糕加工房加工生产月饼,期间生产加工白云酥、绿豆酥、板栗酥三个口味的月饼共140个,并将制作好的这批月饼用塑料袋打包到佳宏市场独而特蛋糕房门口以每斤13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当事人没有完善的储存条件,将未售完的月饼又随意放在店内储存并在第二天继续销售,截止检查之日共售出不合格月饼15个,售价共计25元。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在得知该批次月饼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及时在佳宏市场独而特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售出的15个不合格月饼进行召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隐患,截止目前无法实际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不合格月饼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月饼原料以及生产加工售卖不合格月饼的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4、《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有生产加工食品的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独而特店内经营者的身份;
6、票据2份2页,证明当事人加工月饼所购进原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询问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5年10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5)6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月饼的违法行为。
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涉案值金额较小,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适用从轻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月饼5.6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陵县支行罚没款专柜缴清上述款项(地址:黄陵县城中心街),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