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执行公开 / 行政执法信息 / 正文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5〕45 号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5〕45 号

当事人:王*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王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七

按照《黄陵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军、董杰在检查中发现黄陵县田庄镇土桥村中石油土桥加油站隔壁院内存有大量零散废弃玻璃瓶,洗瓶机一台,老式机械磅秤一台,货车一辆(车牌号:冀 D·K17R3),现场有两人正在将玻璃瓶打包装车,当事人王巧七称现场玻璃瓶是自己回收起来进行售卖,并且不能提供相关《营 业执照》。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次日经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查,该经营场所位于黄陵县田庄镇土桥村中石油土桥加油站隔壁,2025年 5月至7 月15 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主要从事废弃玻璃瓶的回收业务,并通过微信与西安收购方(微信名:李正平)进行废品玻璃瓶回收交易。交易记录显示,当事人在此期间共完成四次收款:2025年 5月 9日收款3000 元,2025年5月 10日收款4269 元,2025年6月 28日收款3375 元,2025年7月 12日收款7070 元,累计收款金额达 17714 元。经核实,当事人在此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约为 11200 元(部分费 用因无明确记录无法精确核算),涵盖废弃玻璃瓶的回收成本、运输费用及装卸费用等。据此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494 元。2025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其责令改正内容进行复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已经清空,经现场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明确表示已停止废旧玻璃瓶的回收经营业务,并承诺不再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0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 书》(黄市监罚告〔2025〕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 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94元第4 页共 4页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94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处罚决定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