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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5〕58号

当事人:黄陵清蘅养生馆(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632MAB3CH2R5J 

住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聚福苑5号楼102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葛**

 2025年8月14日,接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610632002025081398555115,举报人称在抖音网发现黄陵翌乐养生馆广告中有违规内容,该广告中提到(排毒、经络疏通、消耗脂肪、排除内脏毒素)等医疗用词,涉及夸大、诱导行为。2025年8月26日上午,黄陵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黄陵清蘅养生馆(黄陵翌乐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门店正在营业,检查中发现:在店内墙体上张贴有KT板制作的宣传牌10张,规格为40㎝×60㎝,其宣传牌中有“全身经络疏通、颈肩腰腿养护范围、风湿 、肩周炎 、颈椎痛、 老寒腿”等术语。 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申请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县局主管局长苏鹏当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葛礼斌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黄陵清蘅养生馆与黄陵翌乐养生馆是同一家门店。该店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为黄陵翌乐养生馆,店门头牌匾为黄陵清蘅养生馆。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已将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变更为黄陵清蘅养生馆。该店于2025年4月30日注册登记,2025年5月21日正式营业。该店经营范围有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化妆品零售。该当事人在店内墙壁上粘贴有10块广告牌,该广告牌由KT板制作,规格为40㎝×60㎝,其广告牌中有“全身经络疏通和颈肩腰腿养护范围包括风湿 、肩周炎 、颈椎痛、老寒腿”等术语。该广告牌是当事人于2024年在延安市内开店 时委托延安澜海广告部制作的,制作费用共计300元。该广告宣传牌的内容、排版都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给广告部的。当事人抖音店广告宣传和实体店一致。当时在延安店没用上,今年黄陵店开业后正好用上。经核查,当事人广告牌中使用的“颈椎痛、肩周炎、风湿”均为现代医学术语,“经络疏通”为传统医学(中医)。当事人的“黄陵清蘅养生馆”未取得行医资格证,也没有取得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5、当事人微信截屏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活动及相关内容。 6、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相关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相关事项及内容。 2025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5〕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罚款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1 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