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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5〕51 号

当事人: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L25677****

住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佳宏市场八区

投资人:潘**

2025年08月21日,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书对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佳宏市场八区“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就投诉举报人举报该购物广场销售的“清水忘忧草(黄花菜)”和“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该购物广场正在经营状态,店长孙少辉全程配合进行现场检查。①、执法人员在该购物广场二楼蔬菜区果蔬架上左手边见到摆放有“清水忘忧草(黄花菜)”共4袋;食品标签信息如下:“净含量:500克,品名:清水忘忧草(黄花菜);配料:黄花菜、生活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焦亚硫酸钠、苯甲酸钠);净含量:500克 固形物计量销售;生产许可证:SC11662100200772;生产执行标准:SB/T 10439;储存方式:常温保存、避光防冻;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09月10日;食用方式:食用前请用沸水煮3-5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均可食用;注意:如有胀包、糊化,请勿食用;制造商:庆阳砍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彭原镇上何村;销售电话:0934-3220446;”价格标签显示:4.00元/袋。②、执法人员在购物广场二楼食品区促销台中间部位发现2袋“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食品标签信息如下:“净含量:408g;蔗糖含量:0g/100g;品名: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产品类别:调理面包;蔗糖含量:0g/100g;净含量:408g;配料表:全麦面包粉、水、起酥油、鸡蛋、麦芽糖醇液、山梨糖醇液、全脂乳粉、食品加工用酵母、芝麻、燕麦片、食用盐、维生素C、食用盐、山梨酸、丙酸钙、食品用香精;生产日期:2025年07月11日Y;保质期:120天;产品标准号:GB/T 20981;产地:河北省邯郸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13040500279;生产商:河北乙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沿村镇杨张寨村村南;联系方式:400-850-8566;”价格标签显示:9.50元/袋。以上两种食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备案表和购进票据以及合格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调取举报投诉人消费当日的结算凭证,调取的结算凭证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支付凭证信息一致,当事人认可以上两种食品是从该购物广场购买的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见到销售的:①“清水忘忧草(黄花菜)”净含量:500克 计量称重,包装上未见明显标注沥干物或固形物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5.6相关规定:“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的要求。②“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配料表:全麦面包粉、水、起酥油、鸡蛋、麦芽糖醇液、山梨糖醇液、全脂乳粉、食品加工用酵母、芝麻、燕麦片、食用盐、维生素 C、食用盐、山梨酸、丙酸钙、食品用香精。经查询,产品的配料中含有“全麦面包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无法认定该“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配料表中全麦面包粉为单一配料。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水忘忧草(黄花菜)”和“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予以召回;当事人现场在购物广场店门口公告栏张贴了召回公告。

投资人潘伟达不在现场,经店长孙少辉电话告知投资人潘伟达现场检查情况,经投资人潘伟达同意后,现场笔录和相关文书由店长孙少辉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在店长孙少辉的清点下,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水忘忧草(黄花菜)”和“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给予当场扣押,详见(财物清单 黄市监强制〔2025〕28号),依

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025年08月21日,经县局副局长苏鹏审批,对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2025年08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受委托人孙少辉询问调查,孙少辉签字确认以上事实。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无法认定该“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配料表中全麦面包粉为单一配料。执法人员也无法认定配料中全麦面包粉为复合配料;2025年09月09日,我局对2025年08月21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5〕28号)中的“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2袋,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黄市监解强〔2025〕4号),同日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2袋“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予以下架处理,不再销售。2025年09月19日,因情况复杂,我局对2025年08月21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5〕28号)中的“清水忘忧草(黄花菜)”4袋,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延强〔2025〕6号)。

经查,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五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检查的事实,及该购物广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四页,证明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3、资质复印件一份四页,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供货者许可证和进货票据二份七页,合格证明文件四份九页,河北乙夫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当事人提供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销售凭证一份一页,证明该购物广场销售凭证与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支付凭证信息一致,以及该购物广场给举报投诉人销售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召回公告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义务。

7、授权委托书一份一页,证明投资人潘伟达委托店长孙少辉处理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以上证明材料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本局于2025年09月1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5] 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发后,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且不存在主观故意。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进货票据以及合格证明文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履行了法律义务。所销售的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曾于2025年07月14日和2025年07月30日,对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因同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免于行政处罚,此次同类违法行为属于第三次;我局决定对其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第三次同类违法行为不予免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了召回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清水忘忧草(黄花菜)4袋,详见:(黄市监强制〔2025〕28号)(黄市监解强〔2025〕4号)(黄市监延强〔2025〕6号)。

2、罚款2000元。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属于复议前置的;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黄陵县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