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第09号
当事人: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632L25677379W
经营场所:黄陵县佳宏市场八区
投资人:潘伟达
联系地址:黄陵县佳宏市场
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在其购物广场二楼西北角加工凉拌海带丝、豆腐丝、花生米等十一种菜品用于制售经营,随即我局执法人员报主管局长批准,现场给当事人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3)0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罚(2023)04号,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随即给当事人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措(2023)02号,对当事人在其购物广场继续从事加工制售的凉拌海带丝等十一个凉菜品进行了扣押并附《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笔录,随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文书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主管局长于2023年2月23日批准立案,指定本案由雷莉(执法证号:27060330044)、张龙(执法证号:27060330128)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此案。
2023年2月22号,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措(2023)02号,对当事人在其购物广场继续从事加工制售的凉拌海带丝等十一个凉菜品进行了扣押并附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2023年3月8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在其购物广场二楼西北角从事凉菜加工制售的事实,并获取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份开始从西安市购进了海带丝、豆腐丝、花生米等十四种菜品在该购物广场二楼西北角加工制售,截止第二次(2022年2月22日)检查之日,销售数量为18.91公斤,销售收入为295.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海带丝、豆腐丝等十四种菜品及在购物广场制售的违法事实;
3、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继续从事凉菜的违法行为实施扣押;
4、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1份1页,证明扣押凉菜的品种及数量
5、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核准有凉菜销售;
8、客都购物广场单品供应商销售汇总表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购物广场凉菜的销售量和售价成本。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属于未变更经营许可从事加工制售凉菜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凉拌海带丝、花生米、豆腐丝等十一种菜品;
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陵县支行罚没款专柜缴清上述款项(地址:黄陵县城中心街),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或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