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第07号
当事人:黄陵县老俵食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632MA6YF79QX9
经营场所:黄陵县黄花小区10号
经营者:黄琴
联系地址:黄陵县佳宏市场
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陵县老俵食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面包改良剂2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其中1袋已使用,椰蓉1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已使用,用于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随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2023年2月17日批准立案。指定本案由雷莉(执法证号:27060330044)、张龙(执法证号:27060330128)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此案。
2023年2月16日、2月1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及其丈夫进行询问,调查了当事人在其店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事实,并获取调查笔录两份,当事人及其丈夫身份证复印各一份、《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1年在铜川市王益区小东吉汇原料经销部以每包单价20元的价格购进了面包改良剂3袋、椰蓉1袋单价60元,用于该店加工糕点,因上述两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较少,在检查期间已超过保质期,截止检查之日,取得营业额共计130元,获取利润共计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及已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其丈夫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5、购进票据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数量和价格。
6、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拍摄照片2份2页,证明使用的2种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3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第07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之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
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罚款”。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改良剂2袋、椰蓉1袋;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陵县支行罚没款专柜缴清上述款项(地址:黄陵县城中心街),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或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