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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 市监罚〔2023 〕4号

黄 市监罚〔2023 〕4号

当事人:贺****凡花(黄黄馍制售)

住所(住址):龙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

2022 年11月8日,黄陵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来自县局转办的编号为FJ2206433《检验报告》和顺序号为XC22610632767500231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结果显示,贺凡花(黄黄馍制售)在2022年9月29日被抽样检验的散装黄黄馍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给贺凡花(黄黄馍制售)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贺凡花(黄黄馍制售)进行现场检查,同批次的黄黄馍已经在当天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复检。

该食品摊贩实际经营者是贺凡花的儿子周长清,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食品摊点的《食品摊贩登记卡》、贺凡花身份证复印件、周长清身份证复印件、该摊点的经营地址照片、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周长清进行询问调查,周长清陈述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核查后,于2022年11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黄黄馍是该食品摊贩于2022年9月29日现场制作的,共制作了6千克,成本平均7元每千克,成本共计42元;售价11元/千克,收入共计66元。在抽检当天,上述食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用于抽检的2千克,剩余的4千克全部零售。经计算,货值金额为6*11=66元,获利共计66-42=24元,违法所得24元。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经营者周长清由于不懂《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食品摊贩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在黄黄馍制售过程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法律法规。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摊贩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贺凡花身份证复印件,周长清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该摊点的经营地址照片,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共5页)证明:该摊点的经营资格等。

2.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FJ2206433),《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共10页),证明:该摊点制售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该摊点经营的黄黄馍的购销数量、库存、价格等事实。

以上证据全部由实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周长清核实并签字确认。

2023年1月16日,本局向贺凡花(黄黄馍制售)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贺凡花(黄黄馍制售)在现场制售食品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在现场制售食品过程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周长清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后果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三十六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决定责令贺凡花(黄黄馍制售)在现场制售食品过程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罚款2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陵支行、非税收入账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6100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