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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黄陵环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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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黄陵县安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8********U0T

地址/住址:黄陵县店头镇原芋园煤矿矿部

2025年12月1日,按照上级推送线索,我执法人员对你黄陵县安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出具的2025年7月份车辆检测报告有117辆车OBD检测项中的CALID码均显示为:23067LMNOP8345TU,117辆车中有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车号为陕A1876M、陕J9L738、陕JGJ266、陕U8F969、陕J85291(大型汽车)等。8月份车辆检测报告有47辆车OBD检测项中的CALID码均显示为:23067LMNOP8345TU,47辆车中有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车号为陕J34229、陕U9379E、陕JAH168、陕D17U83等。按国家规定每车的CALID值应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64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黄陵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未向我局提起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0-40。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叁拾万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壹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