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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J黄陵环责改字〔2025〕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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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满天梁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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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向奎林

2025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洗煤厂煤泥棚内新建设有一套煤泥烘干装置系统,现场建设安装有喷煤机、生物质颗粒炉、滚筒烘干机、上料螺旋机、上料皮带机、出料皮带机、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喷淋煤泥烘干装置系统塔、连接管道、引风机等设备,你公司新建煤泥烘干装置系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公司设备购销合同1份、向乙方付款电子税票5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

煤泥烘干装置系统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