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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黄陵环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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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满天梁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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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向奎林

2025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洗煤厂煤泥棚内新建设有一套煤泥烘干装置系统,现场建设安装有喷煤机、生物质颗粒炉、滚筒烘干机、上料螺旋机、上料皮带机、出料皮带机、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喷淋煤泥烘干装置系统塔、连接管道、引风机等设备,你公司新建煤泥烘干装置系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公司设备购销合同1份、向乙方付款电子税票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黄陵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未向我局提起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你公司煤泥烘干装置系项目总造价82.4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贰仟叁佰陆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