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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黄陵环罚〔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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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石头坡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布袋除尘器不正常运行:进口处有破损、布袋除尘器未安装反吹气管、反吹气泵。

以上事实有: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布袋除尘器不正常运行(有破损、未安装反吹气管、反吹气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黄陵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未向我局提起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4.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时烟气流量:不足 1 万标立方米;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0-30。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