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保护 / 正文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J黄陵环责改字〔2025〕30号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刘岗:

身份证件号码:61062319870614XXXX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陕J73137排放阶段为国五,我局现场检查时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氮氧传感器用螺母垫高状态,符合《重型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指南(试行)》中认定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刘岗身份证复印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现责令你:

现责令你立即对你涉案车辆氮氧传感器用螺母垫高进行拆除维修,确保车辆行驶时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