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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岗:
身份证件号码:61062319870614XXXX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陕J73137排放阶段为国五,我局现场检查时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氮氧传感器用螺母垫高状态,符合《重型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指南(试行)》中认定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刘岗身份证复印、旧机动车交易协议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黄陵环罚告字〔2026〕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在接到告知书未向我局提起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