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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黄陵环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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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亿洲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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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白石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孙汾涛

2025年12月28日,接省委经济工作视频会议警示片中披露“黄陵县亿洲煤业公司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沮河”的问题。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你黄陵县亿洲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

经查2025年10月27日约12时你公司人员用洒水车冲洗720平方米的生产区地面,将冲洗的废水沿厂区内雨水渠流入厂区大门口附近的雨水收集池,因雨水收集池已满未及时进行清理,冲洗废水从大门口附近的雨水收集池旁边雨水渠内挡梁溢流出,沿水渠流到厂区外公路水渠,然后经涵洞汇入雨水排放口,最终排入河道,路径总计为430米,当日共用一罐洒水车对厂区路面进行冲洗,用水量大约在3.8立方米。

调取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于2025年10月27日采样并委托陕西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出具的编号为LYSZ20251027003的监测报告。该报告依据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结果评价,显示该水样中除石油类监测指标合格外,其余监测指标悬浮物、总铁、总锰、化学需氧量均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陕西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出具的编号为LYSZ20251027003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黄陵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未向我局提起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9.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放量:不足 100 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0-30。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叁拾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