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黄陵县亿洲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MA6YJ9MX77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白石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孙汾涛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生产车间煤矸石、中煤出口处,露天堆放有中煤,占地面积30平方米,约110吨,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5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露天堆放中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黄陵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未向我局提起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2内的;处罚幅度:处于3-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