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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黄陵环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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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黄陵机动车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0569274033

地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街道办刘家川行政村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0日,按照上级推送线索,我执法人员对你黄陵机动车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出具的2025年7月份车辆检测报告有6辆车OBD检测项中的CALID码均显示为:6012767GHJK569A,6辆车中有不同品牌型号的汽油车,车号为陕A5A8X3、陕J2B011、陕JLB896、陕JS8690、陕B35184、川A9C31Y。8月份车辆检测报告显示20辆车均为汽油车的检测报告,车号为陕A272BR、陕J3W607、陕J629E、陕A46J6P、陕B11747、陕J7A390、陕FX5350、陕B82951、陕BU3658、陕U6A056、陕J58G19、陕J63599、陕AD3S55、陕A5X71F、陕J47956、陕U8C884、陕J67863、陕JN3778、陕BM0911、陕J7K286等20份监测报告均显示CALID值为:6012767GHJK569A。按国家规定每车的CALID值应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9月30日由执法人员常永斌:27060015434、王云峰:2706001542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检测报告26份:7月份6份显示CALID值相同、8月份20份显示CALID值相同,按国家规定每车的CALID值应不一致;3、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30日分别对你黄陵机动车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站长李鑫、引车员刘伟进行询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黄陵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0-40万。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叁拾万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叁佰玖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