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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扎实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要求,我们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黄陵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黄陵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黄陵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 1.黄陵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黄陵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黄陵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黄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黄陵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9月1日修订)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教育部门
1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陕价费调发〔1993〕3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陕价行发〔2013〕51号
2 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06〕121号
3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 教财〔2006〕2号,教财〔2003〕4号, 计价格〔2002〕665号, 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 发改价格〔2003〕1011号,计价格〔2002〕838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陕教资〔2006〕53号,陕价服发〔2015〕32号
公安部门
4 证照费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陕财税〔2018〕06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民政部门
5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陕价行发〔2011〕154号
自然
资源部门
6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
7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
8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
9 不动产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陕价费发〔2017〕37号,陕财税〔2019〕14号,陕财税〔2019〕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
11 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
1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
水利部门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 陕财办综〔2015〕104号, 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卫生
健康部门
14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财综〔2008〕70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价费发〔2017〕45号
15 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省政府令第9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人防部门
1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税〔2019〕18号
市场监管部门
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01〕10号,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 价费字〔1992〕268号, 陕价费调发〔2000〕23号,陕价行发〔2011〕5号,陕价行函〔2009〕3号,陕价行函〔2013〕118号,陕政办发〔2017〕102号
相关
部门
18 票据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陕价行函〔2014〕228号,财预〔2002〕584号
19 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20号,陕价费函(2017)184号
(6)干部培训费(非主体班)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13号,陕财税〔2019〕26号
附注

1、根据《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了“公证费”项目。 2、根据陕财税〔2019〕26号文件要求,取消了补领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新城大院车辆出入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员培训费、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消防安全培训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费、主体班干部培训费和档案业务培训费。 3、“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2个收费项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是在政府性基金类别下,目录清单是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类别下,主要是与中央收费目录清单保持一致。 4、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全省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5、标注“▲”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黄陵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0年9月1日修订)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陕政办发[2017]102号, 财税〔2019〕53号, 陕财税〔2019〕18号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
3

政府住房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

黄陵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9月1日修订)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不含拖拉机号牌)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自然
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
4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
5 不动产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陕财税〔2019〕14号,陕财税〔2019〕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
7 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
水利部门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人防部门
1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税〔2019〕18号
市场监管部门
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01〕10号,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价费字〔1992〕268号,陕价费调发〔2000〕23号,陕价行发〔2011〕5号,陕价行函〔2009〕3号, 陕价行函〔2013〕118号,陕政办发〔2017〕102号
附注

1.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为中央设立项目,省级无设立项目。

2、标注“▲”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