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县长信箱的支持与关注。关于您咨询“农村住宅买卖”的问题,黄陵县自然资源局就该问题回复如下:
一、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25〕29号),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二、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依法继承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满足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方可办理登记。
黄陵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