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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旅游文物局
查看次数:156 添加日期:2009-01-07 返回上页
    一、单位名称:黄陵县旅游文物局
    二、领导职务、姓名
    局 长:李延平      
    书 记:李 丰       
    副局长:牛文华 
    副局长:刘小玲
    三、单位概况
    1996年5月黄陵县旅游局与县外事办职能分离,正式成立黄陵县旅游局。2001年,县上赋予旅游局新的文物职能,全称黄陵县旅游文物局,正科级建制,财政全额拨款,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隶属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旅游文物工作。全局干部职工11人。
    机构设置:
    内设1室3股1所1队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档案、接待、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帐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旅游股
    对全县旅游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负责旅行社的开办初审;负责导游人员旅游定点饭店、餐厅管理工作;负责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的初评和申报;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制定全县旅游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行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材料的起草。
    (三)文物股(黄陵县文物管理所)
    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的文物保护,研究拟定全县文物事业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田野文物的管护及收集;组织协调实施文物鉴定、征集、勘探、研究等保护工作;负责双龙千佛洞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开发股
    负责全县旅游文物行业的产业开发。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开拓旅游市场战略和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旅游宣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策划和组织旅游节庆活动,提出全县旅游文物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局内重要报告文件;负责执行旅游文物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县旅游文物法制教育;搞好旅游环境综合治理;负责旅游信息工作。
    (五)旅游文物稽查队
    对全县旅游、文物市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负责旅游宾馆、饭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三黑”现象(黑社、黑车、黑导);负责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客宰客、强买强卖、违追兜售、无证照经营、不合理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认真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旅客合法权益;监督文物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护文物安全。
    (六)双龙千佛洞文管所
    负责保护管理双龙千佛洞石窟的文物安全。搞好双龙千佛洞保护范围的防火、防盗工作。
    工作职能:
    1. 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研究提出全县旅游文物事业的总体发展目标,拟定全县旅游文物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市场促销活动;指导全县旅游产品、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和市场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策划和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协调管理假日旅游。
    4.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客源市场、旅游线路的普查和调研,负责田野文物、馆藏文物的开发和管护;组织开发重点旅游项目,指导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初审和申报;负责全县重大旅游投资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5. 负责全县经营国际和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资格初审和申报;负责旅行社的业务年检。
    6. 组织实施涉外饭店的星级申报;组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和技术竞赛,负责全县旅游环境治理。
    7. 依法管理全县旅游市场的经营活动,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承办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8. 制定全县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业务范围
    贯彻各级关于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旅游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对全县旅游资源、客源市场、旅游线路和田野文物、馆藏文物进行开发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业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市场促销,策划举办节庆活动;组织开发旅游项目,指导全县旅游产品、纪念品的开发和市场管理;负责全县旅行社的资格初审、申报和业务年检;负责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受理游客投诉;组织实施涉外饭店的星级申报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初审和申报。
    五、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旅行社管理条例
    3.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5.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六、办事指南
    (一)旅行社设立
    1.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2.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4.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5. 申请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6.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7.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审报
    1. 设立国际旅游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2.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旅行社业务年检
    1.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2.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3.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4.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5.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1)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2)歇业超过半年的;
    (3)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4)超范围经营的;
    (5)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6)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7)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8)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9)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6.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1)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2)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3)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4)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5)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7)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8)拒不参加年检的;
    (9)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7.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发布年检通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涉外饭店的星级申报
    1. 星级的评定范围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藉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2)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式评定。
    2. 星级的评定依据
    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3. 星级的评定方法
    (1)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
    项目一:
    ——建筑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
    项目二: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
    项目三: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四: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五: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六: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2)所在申请评定星级饭店,如达不到项目二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三到项目六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3)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五)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初审和审报
    1. 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属景点进行等级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2. 向上级旅游部门审报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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