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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司法局
查看次数:93 添加日期:2009-01-07 返回上页
    一、单位名称
    黄陵县司法局
    二、单位领导
    局    长:王红卫
    党委书记:路发明
    副 局 长:姜  艳  鱼麟平
    三、单位概况
    1. 机构设置。黄陵县司法局成立于1980年10月3日,正科级建制,隶属县人民政府。下属公证处,桥山律师事务所两个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律援助中心两个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股。
    2. 工作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制定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县的依法治理工作;管理律师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律师业务活动;依法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并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活动;管理公证机构,并监督、指导公证业务活动;管理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开展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1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解答法律咨询,对群众求助事项提供联动服务;管理基层司法服务机构;指导组建和监督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及干部、职工的法律培训;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
    3. 人员构成。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0名。现有干部职工19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4人,中专、高中文化程度5人,党员10。
    四、单位业务范围
    1. 指导、管理全县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 管理全县律师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律师业务活动。
    3. 管理全县公证机构,并监督、指导公证业务活动。
    4. 管理全县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活动。
    5. 管理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开展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6. 管理、指导、监督全县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7. 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
    8. 组织实施全县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及干部、职工的法律培训。
    9.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五、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法律援助条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6.《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六、办事指南
    1. 办理公证流程
    (1)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由值班公证员接待。
    (2) 当事人按公证员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予以受理。
    (4) 公证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按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5)公证员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调查作证,认真审查,制作谈话笔录,草拟公证词,并送达有关人员核稿、签发。
    (6) 经签发的公证书送交打印、校对、粘贴、盖章,制作完毕后送达当事人。
    (7) 公证事项办结后,公证员将案卷装订归档。
    2.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1) 接受委托人咨询,做好“接待记录”并附卷。
    (2) 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统一接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
    (3) 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关系,查阅并摘录或复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提出承办意见并附卷。
    (4) 办理委托人或当事人代写涉案的各种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有关部门。
    (5) 调查收集、阅卷摘录或复印本案的证据材料,并整理装订成册,封面所附证据目录应注明序号、证据名称及来源、证明目的、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一份交法院等部门,一份存档。
    (6) 重大疑难、新型、拟作无罪辩护、可能有重大风险的案件均提交律师集体讨论。
    (7) 作好出庭参与诉讼、质证、听证的记录,并附卷。
    (8) 撰写代理词、辩护词或其他法律意见书,一份送法院等有关部门,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存档。
    (9) 案件办结,写好办案小结,装订归档。
    3.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1) 接待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所咨询的法律事宜,并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
    (2)受理指派
    ①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②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案件的类型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开始 援助。
    ③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
    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签字,认为所申请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援助的,须报援助机构负责人及主管司法行机政关领导批准。
    ⑤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援助后应为申请人开具相应的法律援助文书,由申请人转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以便随时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主要应当开具的文书有: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协议书;
    ﹤4﹥指派通知书;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由审判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开庭前3日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
    ⑦对于违反案件规定或拒不履行援助义务的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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