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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卫生局
查看次数:196 添加日期:2009-01-07 返回上页

 

    局  长: 樊拴龙
    党委书记: 张铁军
    副局长:  胡 骏  李新林
    纪检监察员:田世光
    [机构设置]黄陵县卫生局是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县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属正科级建制,行政编制6人,现有6人。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3个,村级卫生组织197个。其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8个,中心卫生院4个,乡镇卫生院8个,厂矿医疗机构13个,个体开业户9户。共有人员71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27人,副主任医师5人,主治(管)医(药)师186人,医药、护士、技师436人,病床615 张,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4.27人,拥有医生1.18人,病床3.62张。全县1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有防疫、妇幼专干54人。有卫生执法人员18人。
    [工作职能]贯彻中、省、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卫生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的监督实施及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实施全县社会卫生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要素准入制度,统筹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全县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国家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全民健康教育,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监督执导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常见病、多发病的监测防治;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劳动、母婴保健、学校卫生等工作,依照国家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疫情、病情、灾情、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全县医疗卫生的对外交流合作和技术援助;指导、协调县红十字会、爱委会和医药协会的工作。
    [业务范围]医政管理 农村卫生 妇幼保健 卫生监督 疾病控制 爱国卫生 地病防治 健康咨询 卫生学会动态 卫生综合管理 卫生对外交流 卫生人事管理 卫生财务规划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
    [图片资料]附后
    [办事指南]
    1.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
    2.晋升卫生职称工作程序
 3.执业医师报考程序
    4.医师执业注册程序
  
    附件1:
 
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陕西省卫生厅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办理首次护士执业注册的通知》(陕卫医字[1996]183号)中规定“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单位及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注册”。
    (二)工作程序 
    1. 各医院需提交的缴验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 健康证明;
    (4)《护士注册申请表》。
    2. 办理程序和时限:
    经办人收到医院提交的缴验材料后立即开始审核工作,对于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审核盖章工作1-3天完成。审核不合格的,给予书面通知。
    3.予以注册者缴纳注册费。
    4.将注册信息输入护士注册管理软件,并上报软盘。
    5.《护士注册申请表》留卫生厅医政处保存。
    附件2:
 
晋升卫生职称工作程序
 
    一、考试
    凡欲申报晋升卫生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外语(医古文)考试(按文件规定免试者除外)。
    二、申请 
    外语(医古文)考试及格并符合晋升条件者,填写评审表,向单位提出审请。
    三、推荐(评审、定职)
    符合定职或初级职称晋升条件者,由单位进行定职或评审、审批。申请晋升中、高级职称者,则由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按空余指标(岗位)数,进行推荐,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厅职改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评审材料真实负责。
    四、资格审查
    省卫生厅职改办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及评审材料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交省卫生高(中)级职称评委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
    评委会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真评价、量化打分和无记名投票,评审通过者,报省卫生厅职改领导小组审议。
    六、审议、审批
    省卫生厅职改领导小组对高、中级职评委会(含厅直单位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的报省人事厅审批,中级职称人员由卫生厅审批。
    七、办证
    高、中、初级职称经相应部门审批后,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持批文、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和任职资格证书,到省卫生厅职改办统一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3:
执业医师报考程序
 
    (一)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厅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二)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厅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三)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1.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2. 本人身份证明;
    3. 毕业证书复印件;
    4.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6.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五)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格。
     附件4:
医师执业注册程序
 
    (一)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 《医师资格证书》;
    4.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 申请人身份证明;
    6.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职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的;
    2.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六)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七)《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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