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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暂行规定
查看次数:170 添加日期:2010-06-29 返回上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已与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约的楼盘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比例缴纳购房首付款后,以其在该楼盘所购的在建住房(期房)做抵押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楼盘审查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县(区)管理部在公积金中心的授权下受理和审批本辖区内的按揭贷款。贷款银行依据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办理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已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楼盘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第五条 借款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职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职工具有稳定的职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职工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4、借款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当地房产产权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借款职工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
  5、借款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先办理预购住房低押登记,同时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6、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为借款职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留不低于按揭贷款额度10%的保证金,保证金存入公积金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8、公积金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按揭贷款额度不超过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且不超过购房款的80%。
  第七条 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且不超过借款职工法定剩余工作时间。
  第八条 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楼盘审查
  第九条 按揭贷款受理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发放楼盘按揭贷款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或董事会章程;
  3、计划部门的项目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房屋交付时的资金缺口及市场变动情况;
  5、楼盘总平面图及房屋清册;
  6、楼盘预售对象、计划、价格和已售情况;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所开发项目购房客户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文本资料;
  8、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发票。
  9、近两个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0、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申请贷款的楼盘项目、建筑资质、企业资信、技术力量、经营与财务、投资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协议。
 
第五章 按揭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借款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提交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查初审。管理中心初审受理后,借款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符合按揭贷款要求的首付款。
  第十二条 借款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首付款之后,正式填写按揭贷款相关文书,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由借款职工持管理中心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及相关贷款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开设贷款偿还帐号。
  第十四条 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职工办理预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预购房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备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预购房产抵押登记批复文件返回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公积金中心签发《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回单》,之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回单》和贷款资料返回公积金中心办理划款事宜。所划贷款直接抵缴借款职工的购房款。
  第十六条 借款职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延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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