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实现“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延安”宏伟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全市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市级统筹,县级经办,分级负担,财政专户管理。
凡具有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参保和协助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拨工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市、县区分担批例,建立健全农保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指导、考核、人员培训和农保基金的统筹调剂、管理工作。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证卡办理及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在300元以内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50元。所需补贴资金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凡参保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基础养老金由各级政府承担。纳入国家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55元/人.月,超出部分由市、县区政府按比例分担;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市、县区政府按比例分担。市上对各县区的补贴比例为:志丹、安塞、吴起15%,子长、甘泉、黄陵40%,宝塔区60%,延长、延川、洛川、富县、黄龙、宜川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养老保险缴费由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100元给予补贴。
第三章 参保与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元月1日—3月31日为当年度的缴费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度的欠费。
(一)本县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
(二)本县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细则实行时的本人年龄,也允许补缴,但最多不超过15年。
(三)本县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龄在45周岁以内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及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由村(组)组织动员,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参保登记表》,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征收保险费。保险费也可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收后十日内转入县区农保基金专户。
参保人员参保后,各乡(镇)应将参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龄、身份证号和参保缴费等详细资料一并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库。
60周岁及以上老年家庭参保时,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要一起参保缴费。
重度残疾人员应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组)签注的意见,县级残联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所属的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报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农保缴费补贴手续。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县区农保办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的缴费补贴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相关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再加上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60—69周岁每月55元,70—79岁每月65元,80岁以上每月75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时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其在农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再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达到60周岁前一个月,本人提出申请,村(组)签注意见,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本村领取待遇人员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根据全市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相关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和退保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者,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人员,应按本办法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抵顶个人缴费,也可以作为个人账户积累。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本县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或户口迁出本县,迁入地区可以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户口迁出本县,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也可以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意家庭奖励扶持政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新农保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新农保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新农保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实施监督。
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的细则。国家试点县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级试点县区的实施细则,在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备案。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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