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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次数:134 添加日期:2008-12-25 返回上页

 目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使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3 办公室及其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  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演习演练    6.5 宣教和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7.4名词术语
    8  附录
    附录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
    附录2: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附录3: 预案启动格式
    附录4: 新闻发布内容
    9  附件
    9.1 黄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
    9.2 附表
    附表1:黄陵县食品安全事故通报、报告、举报登记表
    附表2:黄陵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
    附表3:黄陵县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延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黄陵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黄陵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县政府县长兼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县级单位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经济发展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2.2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黄陵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3 办公室及其职责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黄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单位抽调,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 组织编制和修订黄陵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
    b. 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c. 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d. 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处理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e. 提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f.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g. 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
    h. 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 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社会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j.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k. 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黄陵县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
    县农业局和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畜禽产品等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畜禽产品等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相关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纪委和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经济发展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畜牧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参与部门要制订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作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2.5 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以下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将事故以及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1)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
    由县经济发展局牵头。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
    由政府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8)接待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安排接待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经济发展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畜牧局、县粮食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县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并定期发布。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经济发展、教育、粮食、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县(市)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2 建立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组织农业、畜牧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与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应及时通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向社会发布的,应有组织的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并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发布,正确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为方便社会监督举报,全县设立统一举报电话。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报告制度
    3.3.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 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及工作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工作人员;
    (4)黄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5)消费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黄陵县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延安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报告时限要求
    黄陵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5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6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7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等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进行时,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视情况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省、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省、市政府处理能力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增援。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市政府处理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增援。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求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Ⅲ级响应后,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省、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立;派出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县(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传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黄陵县人民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各有关部门。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县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经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由农业、经济发展、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畜牧、水利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演习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5  宣传和培训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预案管理
    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7.1.2  预案的更新、备案与评审
    预案的实施与管理要进行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要更新:
    1.机构或人员变动较大,影响了预案的实施;
    2.出现新的食品安全事故征兆,应予以补充;
    3.其它原因,预案需更新时。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食品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在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4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和质量的问题;二是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是指通过摄取食物或饮水进入人体的病源物质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 附录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见附录1—4)。
    附录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 告 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
    事故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录2: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录3:
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5.预案类别
  附录4:
新闻发布内容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下一步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9.  附件
    9.1  黄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
 
黄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
 
    为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县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通报的;
    (二)媒体披露的;
    (三)消费者举报的;
    (四)领导批办的;
    (五)其他来源;
    二、信息报告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外,应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药品安委办)报告。由县食品药品安委办向上级食品安委办报告。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安委办报告。
    县食品药品安委办获悉本县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食品安委办。
    (二)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国家、省、市通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报告、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按照《黄陵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黄陵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三、组织查办及督办
    对县内发生的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应当由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向县相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见附件2),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农业、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
    ----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涉及乡镇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向乡镇和相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见附表3),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三)建立督办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应当件件落实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四、直接查办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知相关部门查办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安委办直接组织查处。
    查处工作由县食药安委办和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黄陵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
    五、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通报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一般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阶段报告:主要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过程,事故原因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可以随时报告或按上级要求报告。
    总结报告:事故的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即时报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药安委办及时向各乡镇、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六、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县食药安委办牵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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