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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查看次数:84 添加日期:2010-04-01 返回上页

黄财发〔201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县级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黄陵县2 0 1 O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凡未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县乡两级会计核算中心不得办理报账手续,特殊情况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h-可予以报账。  
  二、凡列入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预算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特殊情况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于违规采购。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原则由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如紧急采购、特种设备购置、行业特殊要求以及其他集中采购机关执行困难的项目等,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按一定的方式由部门组织实施。
  四、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
  附:黄陵县2 0 1 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〇—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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