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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查看次数:142 添加日期:2008-12-25 返回上页

 1.  总则

    1.1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工作原则:“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平战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现状: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较快,各类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5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和成立黄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施。
    2.2 黄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 指 挥: 县委副书记
    副总指挥: 政府分管卫生副县长
              卫生局局长 
    成    员: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药监局、物价局、卫生局、交通局、广电局、计生局、城建局、煤炭局、农业局、粮食局、教育局、电信局、药材公司、黄帝陵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局、爱卫办、文化局、旅游局、环保局、农工部、统战部、科技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该中心设在县卫生局,承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设机构,卫生局局长张效权担任中心主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
    2.3  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和管理专家评估委员会,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及有关培训、演练工作;监督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事件发生后,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事件进行资料归类、留档、评价,并总结经验和教训。
    3.  监测报告
    3.1 由县卫生局指定县疾病防控制中心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进行核实。
    县卫生局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委会(居委会)三级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2 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3.3 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划分为三级疫情。
    3.3.1 一级疫情
    一级疫情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早期,波及范围局限,以乡镇为单位发生,但未出现向外区域扩散,需要县卫生局做出应急处理,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
    3.3.1.1 局部地区发生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内,且尚未出现扩散的;
    3.3.1.2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县内某一地区暴发、流行的;
    3.3.1.3 某一地区相继发现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尚未出现扩散的;
    3.3.1.4 同一污染食品造成30人以上食物中毒,无死亡病例,致病因素明确,污染的食品未流入其它地区的;
    3.3.1.5 某一地区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急性职业中毒病人,中毒原因明确的;
    3.3.1.6 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自然灾害等引起公共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3.3.2 二级疫情
    二级疫情是指事件影响范围波及县内多个地区,需要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支持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
    3.3.2.1 鼠疫、霍乱、肺炎疽和传染性非典性肺炎发生,出现第二代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3.3.2.2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二个乡镇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3.2.3 一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3.3.2.4 同一污染食品在县内多个地区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食物中毒,或有1人以上死亡,致病因素明确;
    3.3.2.5 出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明确,未能有效控制并波及周边地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有5人以下;
    3.3.2.6 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引起健康损害的突发事件,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3.3.2.7 境外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我县重大危险的;
    3.3.3 三级疫情
    三级疫情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波及二个以上地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
    3.3.3.1 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向其他省份扩散的;
    3.3.3.2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县某一地区暴发、流行范围已波及其他市县,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3.3.3 某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到其它市、县,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3.3.3.4 同一污染食品造成群众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被污染的食品已经流入其他省市,中毒人数不断增加,并造成多人死亡的;
    3.3.3.5 同一地区出现大量急性职业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波及周边地区人群,中毒在50例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3.3.3.6 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应急处理预案
    4.1 启动预案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二级以上疫情时,县卫生局立即向黄陵县人民政府提请启动黄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成立黄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黄陵县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请求省卫生厅派遣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4.2 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1 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县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4.2.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预防控制措施。实验室检测应建立本县易发的流感、乙脑、疟疾、SARS、霍乱、鼠疫、肺炭疽、食物中毒和国外局部流行的罕见疾病等病原的定点快速诊断实验室,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中量、足够的标本向省级实验室送检,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
    4.2.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2.4 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预案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凝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县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镇以上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4.2.5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交通局和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县卫生局和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具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4.2.6 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4.2.7 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以及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委、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4.2.8 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进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2.9 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4.2.10 督察与指导。县级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2.11 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
    4.2.12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4.2.13 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机关报闻媒体必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4.2.14 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药品管理局等责任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15 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3 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卫生局向县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在我县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  工作保障
    5.1 技术保障
    5.1.1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社会科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卫生局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县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1.2 应急处理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指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分析、评估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1.3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演练的形式包括:单一突发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伤害事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核事故和化学事故等)的演练,对单一的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的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综合演练,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
    5.1.4 常规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监测资源和有关疾病报告体系,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突发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和资料汇总要求,提升我县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建立本县范围内统一的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社区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市民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系统。
    5.1.5 医疗救治网络
    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卫生院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5.1.6 信息系统
    建立黄陵县医疗急救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平台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领导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的办公场所,包括下列功能:指挥功能信息采集、展示功能;视频会议功能;通讯功能。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的技术平台基础上,由县卫生局有关部门承担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信息收集、协调处理、分析、发布、数据访问接口技术和应急反应工作。
    县卫生局和县疾病控制中心应加强现有网络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卫生信息收集等各个环节能力建设。在村级建立专人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收集、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5.2 后勤保障
    5.2.1 医药器械供应
    县有关部门根据卫生局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事件的医药器械应急物品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质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5.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3 社会宣传教育
    以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专门教育,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  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本预案由黄陵县卫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方案自2004年10月25日实施。
    联系人:陈飞
    电话:52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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