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院校的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尽量征集2009年入校的学生入伍,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
二、征集年龄
1、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根据本人自愿,2009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可放宽到17岁;普通高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2、女青年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年龄为18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三、政治条件
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6年9月1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为军兵种部队特殊专业征集新兵的文化条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格条件
按照2003年9月1日国防部、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分别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在征兵体检中增加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项目的通知》、2006年9月6日下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和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8月22日下发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事》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校应届毕业生征集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2009年4月2日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09年4月20日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精神,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条件和程序为:
(1)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2)征集程序和方法。高校毕业生于每年5至6月份在所就读的高校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后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对参加报名应征而未办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县(区)人武部协调有关部门和院校为其补办预征手续。
(3)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按照城镇兵相关政策对待,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具体规定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09年4月20日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在校大学生征集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1年9月27日下发的《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年9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3年10月20日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校大学生征集条件和程序为:
(1)征集程序和办法: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2)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和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3)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级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4)退役复学: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须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兵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执行。
(5)优待安置:在校大学生入伍后,部队在选取士官、直接提升军官,以及复学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给予优待。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七、报名和征集办法
报名办法:必须在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名应征,高中以上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直接在县(区)人武部报名,报名时持预征对象通知书(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本人在报名期间不在户籍所在地或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通过打电话、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其报名。女青年直接到延安市征兵办公室报名。
征集方法:经基层目测初审合格的应征青年统一参加县(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征兵体检、政审,符合征集条件的,县(区)征兵办公室根据其文化程度择优批准入伍。高中以上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参加体检、政审,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必须全部安排参加体检,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定兵。去年体检、政审双合格但未入伍的青年,同等学历条件下,优先定兵。
八、征集时间规定
10月15日至11月10日报名目测;11月11日至11月17日体检;11月18日至12月4日政审;12月5日至7日审批定兵;12月9日前完成服装的发放;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0日前运输完毕。需空运进藏、进疆的新兵起运时间通常为11月20日左右,各项工作可提前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