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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查看次数:63 添加日期:2009-09-07 返回上页

黄政办发【2007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黄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05年全面启动以来,经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共归集单位234个,归集职工7594人。通过资金的使用,改善了职工的住房条件,支持了城镇住房建设。但在公积金归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单位存在不缴、少缴、没有纳入公积金管理部统一管理等违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规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现将延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延政发【20079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基本规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效率逐步提高,有效地支持了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但在资金归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存在着私存、少缴、不缴或随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等违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规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缴存比例、基数不统一,归集覆盖面较低,执行政策随意性大的问题,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下称《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延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定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企业参照执行。对确因财力等原因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予以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资金纳入当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任意调拨、集中使用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新设立的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手续,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
  五、已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对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做好公积金缴存工作。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缴存及帐户设立手续。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地给予支持。
  六、单位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统一纳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户规范管理。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财政供给单位的财政补贴部分不予列支,企业补贴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帐户所得利息不得免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有效凭证,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健全缴存公积金的明细账目和缴存档案。
  八、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职工提取和使用要符合《条例》和《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职工离休、退休、出境定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持相关的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其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向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九、 严禁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对无故挤占、挪用、逾期不缴、少缴、私存、随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在30日内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或纠正不到位的,依照《条例》要求处15万元的罚款,并在全市通报。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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