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房金委办(2006)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委托银行办理支付。
第三条 提取对象
1 离、退休职工;
2 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的干部职工;
3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
4 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第四条 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
1 因购房提取。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
2 因自建住房提取。提供所建房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
3 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其所要进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城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理证明。
4 因偿还购建房贷款(非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供其所购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贷款合同书》。
5 因离、退休提取。提供其《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文件。
6 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7 因意外死亡或病故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病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8 因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提取。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调函。
第五条 提取程序
1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职工单位公章,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二联介绍信以及提取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 管理机构接到职工提供的有关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面交职工本人,职工本人携带审核后的手续到经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向职工说明情况, 并将有关资料退还本人。
3 经办银行接到职工所持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手续后,按照银行规定或《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即予以办理支付,否则要向职工做出解释。
4 经办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应尽快将相关支付凭证退予职工所在单位或转送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作记帐凭证。
5 单位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银行的支付凭证,记载单位公积金帐,并登记职工公积金明细账。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享受成本价购房的;
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账面余额未达到10000元以上者;
④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在两年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⑤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其具有互助性。所以同一套(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 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限时
①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要在接到手续的3各工作日内向职工作出答复。
②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为职工统一购房,需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单位指派专人统一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3 离退休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的职工,应及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本息,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纳入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附则
1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提取规定。反之,所在单位不得给其出具相关手续,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其单位承担。
2 本管理办法由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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